特设法定权利这种保护模式将赋予权利人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从而使其可依法禁止其他人针对受保护的传统文化资源实施某些行为(如对传统文化资源的非法使用和对传统文化资源的歧视与歪曲),或者在实施相关行为前以某种方式征得许可或同意.当其他人因利用受保护的资源取得收益时,权利人有权按照一定比例或方式获得利益.
利用禁止权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其效力范围体现为: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合法权利人,一旦发现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拥的传统文化资源,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类似于商标法上的"临时禁令"和"即发侵权"的制止权.除此之外,权利人还有权禁止他人对其拥有的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歪曲、篡改和割裂的行为.最后,合法权利人还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起依法判令不法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请求.这就可以防止并惩治商业社会中的"有心人"利用其掌握的现代科技,配以自己的片面理解和好恶随意"改造"和"渲染"其他民族,尤其是落后民族的传统文化资源的行为.
在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机制中建立受益权制度,实质是期望通过转移利益的制度,实现通过保护传统以鼓励创新的目的.促使拥有大量五彩斑斓的优秀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尚不发达国家,将对本国的传统文化遗产的不致消灭的消极保护,变为保存与可持续利用并重的积极保护.这样的话,一方面在全人类共同走向现代化的背景下保持文化与传统的多样性;另一方面积极挖掘传统的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在人类生产与生活中特有的作用和价值,使其服务于现代社会与现代文明.具体操作上,可以参照1992年的和2001年底签订的的规定,赋予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提供者以利益共享权,即如果他人以某一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为素材或源泉创作了作品,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并因所汲取的资源而产生的作品商业化后获得了高额经济收入之后,受方应从其因利用该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而带来的经济利益中,提取出一部分给提供方.[1](P50)通过这样的利益分享机制,既可以使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加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传统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能力建设过程中获得一定的资金来源,又可以为世界文明和文化的多样性作出贡献.
优美动人的歌舞,琅琅上口的歌谣,精美绝仑的服饰,精湛无比的工艺,风格迥异的地方戏,多彩多姿的民风民俗.这些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文化,既是我们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财富,也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精神资源与民族根基;既是国家和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我们与世界各国交流的桥梁.但无可否认的事实却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改变,都市文化的冲击等,我国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亟需得到应有的保护.尽管从文化欣赏的角度来说,民间的就是民族的,民族的就是世界的;但是从文化特性与保护的层面上看,民间的只能是民族的,中国的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当然只能由中国自己来保护,这民民族民间文化的民族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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