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同票同权”给农民政治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当前农民政治素质与这种要求之间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是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政治文化素质较低,体制内参与的技能也有待提高。要准确把握“同票同权”背景下农民政治素质教育内容,通过专门教育和选举实践多种途径,采取灵活多样、农民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农民的政治素质教育。
关键词:同票同权;农民;政治素质;教育
2010年3月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为1∶1,彻底结束了人大代表选举权不平等的历史,一步到位地实现了城乡“同票同权”。这对实现农民的平等权利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同时也给农民的政治素质提出了新要求,更给加强农民政治教育发出了紧迫呼唤。本文拟对“同票同权”对农民政治素质提出的政治素质要求、当前农民政治素质与这种要求之间的差距和加强农民政治素质教育的途径与形式作一探讨。 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规定,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为8∶1。
1995年修改的选举法把这个比例扩大到4∶1。这种变化反映了我国渐进式民主化过程。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改的选举法第一次将这一比例规定为1∶1,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并 “确保适量基层代表、增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数量”。“同票同权”意味着广大农民获得了平等的选举权,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自主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这就给农民的政治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首先,要有较强政治主体意识。
虽然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农民人数不断减少,但从建国到目前,农民始终占中国人口的多数,在中国公民各阶层中是最大主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与其他阶层平等的权利。因此,农民应以主人翁精神,自觉、自主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并在其中独立自主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提出独立见解,对农民利益提出独立的诉求。如果说过去受“四分之一条款” 限制,农民代表人数太少,农民的政治权利未得到充分实现,农民的利益和诉求被农民外主体所代表,使农民的主体意识难以体现,那么,“同票同权”则在选举制度设计上保障了农民主体地位,给他们提供了平等参与民主的平台。农民代表不仅在全国人大中将大有增加,而且在地方人大中更会占较大比重。如 2007年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实行城乡同比例选举区人大代表探索中,253名区人大代表中纯农民身份的代表达到112人。这就给农民增强主体意识,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其次,要有较丰富的政治知识。人大是国家或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人大代表通过人大会议反映民情民意,通过立法实现公民的利益诉求。因此,要求各级代表要有较丰富的政治知识。“同票同权”将使更多的农民成为未来各级人大代表,自然要求这些代表也要具备这方面的素质,包括掌握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具备较丰富的参与议政和执政知识与能力, 甚至要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和对我国发展大局与趋势的了解等。如果缺乏这些知识,即使农民代表增加, 并参与参政议政过程,也难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掌握应有的话语权、正确履行代表的职能。 再次,要有较高的政治技能。“理性而有序的政治参与从本质上说是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而绝不是简单情感冲动行为,它需要娴熟的技巧和较强的能力”。
特别是人大立法机构,其工作程序严密完备, 工作内容涉及国家和地方的方方面面,每一项议案都要面对来自各个阶层代表的审议。如何遵循工作程序、如何认识和处理局部与全局、农民阶层与其他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并使农民代表提出议案得到多数代表认可,都需要农民代表有较高的政治技巧,包括农民代表了解民意体察民情的能力、提出的议案的水平、与其他代表的沟通交流能力等。只有具备娴熟的政治技巧,农民代表才能获得话语权和影响力,真正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 需要突出强调的是,从法理角度看,“人大代表其实就是一个群体在国家立法机关的利益代表和申诉人”。因而,农民代表不一定就是“工作在一线”的农民。但是,在“同票同权”背景下,农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将空前高涨,农民的主体意识将空前强化,即使他们把政治权利暂时让渡给自己中意的非农民代表,也要求这样的农民选民具有对自己的政治诉求有明确的认识和表达。因此,“同票同权”对农民政治素质的要求,不仅仅是对农民代表的要求,在更大程度上是对农民群体的整体要求,这将促进农民素质的整体提高。这将是“同票同权”最大、最有意义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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