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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论文:卫生管理学论文:民办非企业科研性医疗机构的设立和市场卫生管理建议
卫生管理学论文:民办非企业科研性医疗机构的设立和市场卫生管理建议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网 | 编辑:护理期刊咨询 | 点击: | 2012-04-01 23:03:01 |

小编提示,本文的理论和论文格式都是值得各位作者朋友深思学习的,所以希望欲论文发表的朋友多做学习,争取写出更优秀的职称论文!

1背景民办非企业科研性医疗机构,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医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医学科技咨询与服务、医学科技成果评估以及医学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强化对科研性医疗机构的市场卫生监管,近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卫生部、科技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卫监督发[2005]156号),提出科技行政部门要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的要求,对开展科研机构涉医行为进行认真检查,及时清理和查处科研机构未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新背景形势下,针对当前民办非企业科研性医疗机构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民办非企业科研性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强化卫生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2民办非企业科研性医疗机构的设立申请设立

民办非企业科研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民办非企业科研性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时,除按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机构设立申请书、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单位章程、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材料,以及主要科技人员学历、职称、主要技术贡献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证明等基本要素材料外,设定卫生行政机关前置审批,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先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前置卫生审查,申请人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科技类行政审批程序依法受理审批,设立民办非企业科研性医疗机构。

3市场卫生管理建议

3.1明确整治重点,打击非法行医。科技行政部门在规范民办非企业科研性医疗机构设立审核的同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认真清理和查处民办非企业科研性医疗机构未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诊疗的下列行为。一是民办非企业科研性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二是医学科研单位及其附属医疗机构将医疗场所和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个人和其他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三是民办非企业科研性医疗机构超出核定的诊疗范围执业,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义诊”和刊播医疗广告;四是民办非企业科研性医疗机构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其名称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的行为。

3.2高度认识对民办非企业科研性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的重要性,落实责任追究。科技、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要正确分析当前民办非企业科研性医疗机构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保持清醒认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明确职责,转变观念,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净化医疗市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大局出发,高度认识对民办非企业科研机构涉医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解决日常管理中的缺位、越位、不到位的问题。对经督查后拒不整改,仍然违法违规从事诊疗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科研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同时,科技行政部门应会同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3.3提高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和日常监管的能力,狠抓薄弱环节,推行扶优打劣,强化后续管理。医疗安全卫生管理任重道远,必须立足当前,规划长远,科技、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既要实行反面警示,又要坚持正面引导,狠抓薄弱环节,推行扶优打劣,要集中力量及时查处从事医学科研和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医学科研机构的违法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3.4注重协调沟通,建立工作联动制度。科技、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建立健全工作联动制度,在打击商业欺诈、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注意搞好协调,及时沟通信息,按照事先协调划定好的职责分工,实行工作联动制度,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促进民办非企业科研性医疗市场秩序的规范和优化。

3.5坚决依法行政,规范市场准入。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民办非企业科研性医疗机构的行政审批,规范医疗行为,科技、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打击非法行医行动,规范市场准入。根据现行规定,对已经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医学科研机构进行审查,规范业务活动,坚决取缔非法行医行为,对于新设立的机构要严格审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既要强调活跃医疗市场,又要保证规范医疗行为。设立从事医学科研和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医学科研机构,必须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必备条件,并征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设立后同时纳入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其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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