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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范文:儒臣中的法律思想
儒臣中的法律思想
| 文章出自:职称论文 | 编辑:论文下载 | 点击: | 2013-04-04 17:45:10 |

中国传统文化中,清官是一个笼统大致的概念,民间对好官即称为清官,而在正式的典章史籍中多出现的“循吏”、“良吏”、“廉吏”之人也多为清官。因此所谓的清官,多因人而异,时代有别,并无统一的判断标准。但从一些大的方面看,清官作为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群体,其特征总体上是相似的,如司马迁在《史记》中强调的是行教、清廉、守法;有的学者也将其特点总结为爱国、忠君、廉洁、简朴、勤奋、性格刚直、执法严厉、敢于为民请命等多个特点。就清官这一群体在法律方面的基本观点与主张,本文特选择最具代表性的清官人物———包拯和海瑞予以具体分析,以求能总结出我国传统文化中清官的法律思想的大体内容。

一、礼义为本、首重教化

历史上的清官多系儒臣,他们深谙孔孟之道,恪守儒家“德治”、“礼治”、“人治”的信条,因此他们将封建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伦理道德作为为官从政的基本准则,将封建伦理的道德教化作为有效治民、预防犯罪的根本途径。

(一)恪守礼义历代清官都把礼义道德摆在治国经邦的首位,并且身体力行率先遵守。包拯就十分重视孝道,并恪守不渝。据《宋史》记载,包拯于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考中进士,时年二十八岁,被任命为大理评事,出任建昌(今江西永修县)知县,但他“以父母皆老,辞不就。”后他改任和州,“父母又不欲行”,他就毅然辞官不就,在家一心奉养双亲。数年之后,双亲故去,他结庐居丧守孝期满后,才赴京等候调选。海瑞在为官治民时,极力倡导“五教之目: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伦理道德。尤其对于生员士子,他要求必须严守封建伦理,违者将予以痛治。这是因为生员他日将要担当为朝廷治平天下之重任,所以今天必须“以礼齐家”。为此他还专门写了《规士文》,说“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此谓八行。即无论士有百行,此八行者关系名检不细。”同时,他要求下属官吏要“洁己守义”,“仁义礼智之道”都应该“毅然行之”。

(二)重视教化包拯和海瑞都继承了“德主刑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为政时特别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注重犯罪的预防,主张标本兼治。包拯认为:“治平之世,明盛之君,必务德泽,罕用刑法。”他引用董仲舒的“阳为德为春夏,当和煦发生之时;刑为阴为秋冬,在虚空不用之处”说法,并进一步引申为:“以此见天任德不任刑也。王者亦当上体天道,下为民极,故不宜过用重典,以伤德化。昔暴世法纲凝密,动罹酷害,下不堪命,卒致溃乱。”同时,他认为老子所说的“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也很有道理。总之,这些强调道德教化重要性的言语,为政者都应当“鉴于此言而无忽焉”。海瑞认为“天下孰为重?德义为重。”所以为政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以狱讼文移催征为末,以教民耕桑转移风俗为首”。而风俗败坏、道德堕落也正是词讼增多的根本原因,故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上,海瑞注重掌握“转移化导之机”,以践行“感化之意”。如海瑞在疑难个案处理中的公平定律,就是依传统的伦理作为标准的,他说:“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乡宦计夺小民田产债轴,假契侵产威逼,无所不为。为富不仁,比比有之。故曰救弊)。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乡宦小民有贵贱之别,故曰存体)”。这种断决疑案的原则,完全符合了儒家的伦理要求:袒护兄长、叔伯、争言貌(礼)时的乡宦,充分贯彻了“亲亲尊尊”的伦理原则;袒护贫民、愚民、抑制争产业的乡宦和仗势对百姓进行人身欺侮的乡宦,贯彻了儒家“均平扶弱”的原则。通过这种贯穿礼义精神的教化,足见伦理准则在海瑞心目中的地位,正如海瑞所说:“上官意向在此,民俗趋之。为风俗计,不可不慎也。”

二、执法严明、守法自律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伦理与法律相融是重要特征,因此清官对封建伦理道德的维护,必然引申出要求对伦理化法律制度的严格遵守和执行。而清官作为统治集团的典范,首先需要自律守法,清廉奉公。

(一)执法严明封建法律的伦理身份属性,决定了法律本身具有等级特权的特征。作为封建官吏的清官,其本身并也不会不能去扭转这种局面,但他们认为已经伦理化的法律应该在最高限度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秉公执法、信赏必罚是清官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历代封建官吏中,包拯、海瑞均以不畏权贵、铁面无私、执法如山而著称。包拯认为,治理国家首先必须健全法制,严格依法办事。他说:“法令者,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法令即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为此,他主张:(1)法律制定后应该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只有“法存划一,国有常格”,才能有法可依,取信于民。所以他一再强调:“凡处置事宜,申明制度,不可不慎重。或臣僚上言利害,并请先下两制集议,如可为经久之制,方许颁行,于后或小有异同,非蠹政害民者,不可数有更易。”(2)法令颁布之后,必须坚决执行。他强调:“发号施令,在乎必行。”如外戚张尧佐是宋仁宗宠妃张贵妃的伯父,是温成皇后的哥哥,依靠裙带关系他取得了主管全国财政大权的三司使的要职,在任职期间,他对百姓敲骨吸髓,弄得民怨沸腾。对此,包拯多次上疏弹劾他,但宋仁宗却执意庇护。后来虽然免去了张尧佐的三司使一职,却又任命他同时担任四个要职,包拯对此又四次上奏弹劾,使得宋仁宗最后也不得不免去张尧佐的一些职务。海瑞执法,也主张听狱必须公正,法律对庶民和乡官应同等适用。他在任南直隶巡抚时,上任第一件事就是颁发《督抚条约》,规定不论阁老尚书,只要是凌害小民者,均予以严惩。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海瑞认为办理案件必须“一一执律拟罪”,不可姑息放纵。如他在任兴国知县时退休尚书张鏊的侄子张魁、张豹到兴国买木材,其依仗权势欺诈百姓,抢劫民财。海瑞将二人依法论罪,但当时的赣州官吏却在老尚书疏通之后放人回家,对此海瑞立即上书揭露张鏊言情纵子,斥责州官徇私枉法,最后迫使州官将此二人收监。

(二)守法自律正人先正己,只有清官自己做到了处处循法办事,自身无懈可击,清官才能敢于同一切贪官污吏作斗争。这也是清官为后人所最为称道之处。如包拯初登仕途之时,即赋诗一首:“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秀干终成栋,精钢不做钩;仓充鼠雀喜,草尽狐兔愁;史册有遗训,无贻来者羞。”他将“清心”、“修身”作为自己仕途的起点,所以他能无畏无虑,敢于直言。正如《宋史•包拯传》所说:“拯性峻直……与人不苟合,不伪辞色悦人。”如包拯曾在端州任知州,端州因盛产名砚台,前任太守超过贡数十倍强征,并以端砚馈赠权贵,致使砚工苦不堪言。而包拯到任后即下令只按贡数征砚,严禁多征。即使离任时当地精制一好砚相送,他仍婉言谢绝,“不持一砚归”。同样,海瑞为秉公执法,强调自己要率先垂范,严以律己。如海瑞在担任应天巡抚间所制定的《督抚条约》明文规定:“侵欺仓库,律有明条,举凡纸赎等项,无分上下,皆在库钱粮也。本院非为公为民,决不支用。其送过客送乡宦,为人做坊牌具赆举贺,一切不举。若道府州县敢有纸赎等项,用充人情,不行申报,本院知有律法,决不曰此俗弊也,情可原恕。其隐充囊橐者,又不必言矣。各道府州县毋贻后悔。”并且海瑞自己规定:“若本院妄行取用,是法司自犯法也,州县鸣鼓攻之。”总之,清官是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理论的践行者,他们讲求的修德、守法、为官都能自觉从自身做起,这种为政精神具有积极的意义并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用法护民、重法惩贪

清官们因多出任地方官吏,与百姓接触较多,能够了解社会下情,民间疾苦,明白贪官枉法、暴虐百姓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原因,因此他们认为,要维护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一方面法律必须保护老百姓的基本利益,另一方面对于官吏和豪强的贪暴必须依法严惩。

(一)用法护民包拯作为赵宋王朝的忠臣,他认识到要巩固封建统治,必须设法减轻老百姓的负担,使“重困之民,渐获苏息”,不然人民就会起来反抗,因此要真正忠君富国安天下,就必须爱民、宽民。他说:“国家富有天下,当以恤民为本。”否则“大本不固,则国家从何而安哉!”为此,他主张:(1)立法上应遵循“公私利济”、“于国有利,于民无害”的恤民原则。如,他认为当时的盐法、茶法、冶铁法的官营禁榷制度,都存在着只图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的问题,他分析道:“法有先利而后害者,有先害而后利者:若复旧日禁榷之法,虽暴得数万缗,而民力日困,久而不胜其弊,未免随而更张,是先有小利而终为大害也;若许其通商,虽一二年间课额少亏,渐而行之,必复其旧,又免民力日困,则久而不胜其利,是先有小损而终成大利也。”于是他在任期间,便亲自主持废除了病民害民的盐法,便利了商民,史载:“解州盐法率病民,拯往经度之,请一切通商贩。”(2)审判中应改革不便于民的旧制,如“旧制,凡诉讼均不得径造庭下”。包拯认为,这不利于民众申冤,遂进行了改革,“拯开正门,使(民)得至前陈曲直,吏不敢欺。”这一改革,就极大方便了百姓勇于申冤告状,也使奸吏从中敲诈勒索的机会大大减少。海瑞积极倡导为官要“专牧养、理幽抑”,并痛斥当时的官吏,“视民冤而不为言,知奸发而莫以告,上慢残下,何以为民父母哉!”在具体的司法审判中,海瑞强调需要严肃认真听理大小狱讼、分清是非、断决曲直、保护百姓正当利益。第一,他强调不能以案情琐小而不受理。为此,他常下令所辖府州县官:“虽是小节,当为剖分;衣食等项,当为处理”。对于官员拒不受理告诉的行为,他下令严惩:“今后凡民间小讼,州县官俱要一一与之问理。若果无情尽辞,虽小必治吏。……如有仍前宽纵,复为姑念之说,与不受理者一并治罪。”但另一方面,他也主张在判决上不应姑息诬告滥讼者,要做到“审之审之,始无惮烦;慎之慎之,终无姑息”。第二,他鼓励并保护真正有冤屈的百姓勇于申冤敢于告状。“各街人如若仍前被害,可自放胆来告,做百姓不可做刁顽不听法度的百姓;亦不可做软弱听人打、听人杀而不言的百姓。不言自苦,苦何日止?或拦街,或叫门,不禁。”因此,他作巡抚时每到一处,便鼓励百姓对官吏贪毒、民有冤屈者进行告状。第三,为方便文化水平不高的百姓提起告诉,他要求简化百姓告诉之程序,“今后凡词讼,口告者登口印簿,状告者登状告印簿,”而府州县官亦不得拒绝百姓口头作出告诉。他说“健讼之盛,其根在唆讼之人,然亦起于口告不行,是以唆讼得利。今后须设口告簿,凡不能文者准口陈,不准具诉状”。这样,在他所任职之地区内极大的方便了百姓的告诉。

(二)重法惩贪包拯认识到要做到“恤民”而不“害民”,就必须同贪官污吏的违法行为做斗争。他斥责贪官污吏为国家的害虫,他说:“臣闻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为此,他主张用法律手段严惩贪官污吏。如淮南转运使张可久在任职期间贩卖私盐一万多斤,包拯认为张可久身为朝廷命官,竟敢“巧图财利,冒犯禁宪”,所以要求对此人从重论处,发配边远。即使对贵为当朝宰相的宋庠,其为政不廉,包拯也是直言弹劾,并且表示,如弹劾不实,甘愿接受皇帝治罪降黜。正是由于包拯“立朝刚严”,所以史载“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海瑞认为,天下之所以“盗贼”蜂起,叛乱不绝,主要是由于官吏们丧失礼义廉耻,贪赃枉法,荼毒百姓。他说“广寇大都起于民穷,民穷之故多端,大抵官不得其人为第一大害。”因此,海瑞主张要用严刑重法来杜绝贪污。《明史•海瑞传》说他“素疾大户兼并,力摧豪强”。他认为当时之所以无官不贪,贪污屡禁不绝,就是因为废止了明初严惩贪官污吏的律令,主张恢复明太祖时期的贪污八十贯钱处绞刑,更严重的剥皮实草的重典,足见海瑞除暴惩贪的力度和决心。正是司法实践中对豪强贪腐的打击,使得“权豪势宦,敛手屏息”,海瑞之威名“遂闻天下”。当海瑞于隆庆三年(1569年)被升任右佥都御史时,将以钦差大臣总督粮道的身份巡抚应天十府。结果,他尚在赴任途中,应天十府的一些官员害怕他的威严,有的提出辞呈主动去官,有的要求调往他省,还有的收敛穷奢极侈的习气,重新安分守职。一些显赫的权贵更将朱红色豪宅的门第,一夜之间都改漆成了黑色的。综上所述,从包拯、海瑞的法律思想不难看出,历史上清官的法律思想及其实践有其深厚的传统文化土壤。清官们除暴安良、为民伸冤的举动是儒家重民思想的体现,而维护礼义、重视教化的措施更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实践版本,但从振兴纲纪、加强统治的角度出发,清官们也有严峻执法,不畏权贵的一面,这明显体现出了法家的思想因素及务实精神。总之,虽然包拯、海瑞们的思想及行为对革除时弊、缓和社会矛盾和安定发展经济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清官所具有的操守和精神更值得弘扬和坚守。但考诸史籍,历史上清官廉吏总是屈指可数,而贪官污吏却数不胜数,因此真正的清明的政治现实还是需要倚重廉政的制度化建设,仅有几个清官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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