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各国的金融制度不尽相同,但金融机构大致可以分为金融媒介机构和金融调控机构两大类,前者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信托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等,后者为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作为一国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其法律地位较为特殊.其既是国家机关,又是拥有财产并依法经营某些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但是,通过发行货币和实施货币政策工具来调控宏观经济运行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为此,各国都专门制定了中央银行法律,用以规范并确保其运用货币政策的职权。例如,美国1913年颁布的,1979年的,1984年,1942年,1980年修订的,1970年,1974年修订的,和1995年制定的等。中央银行法是货币政策的具体化、规范化和法律化,是国家运用货币政策调控宏观经济并维护金融秩序的法律保障,其当然也是国家为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宏观调控法。
责任编挥:蒋大兴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协会成立暨法律硕士论坛开讲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协会于3月初宣告成立,成为江苏省高校法学院中第一个法律硕士协会.该协会的成立标志着面向实践的法学复合型人才—法律硕士有了独立、自治的社团组织,并将在协会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各项工作。
该协会由南京大学全体法律硕士组成,包括全日制在读法律硕士、在职法律硕士、法律硕士学员。法律硕士协会将定期举办“法律硕士(JM)论坛”,邀请国内外、海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举办讲座,并与南京大学法律硕士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第一期法律硕士论坛于3月14日举办,邀请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作了关于“我国立法的现状与展望”的报告,并就多个热点问题与南大的法律硕士们进行了热烈的探讨。第二期论坛于3月24日遨请中国著名民法学家、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梁惫星教授作了题为“我为什么建议废除2002年9月民法典草案”的讲座,梁教授在讲座中介绍了2002年9月民法典草案的提出背景、争议焦点和梁教授对于中国民法典编篆的态度,讲座十分精彩,很受硕士们欢迎.4月10日晚,法律硕士论坛举行了第三期讲座,邀请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钱智律师进行了题为“损害赔偿法原理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讲座.钱智律师的讲座既有一定的理论深度,也具有相当高的实务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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