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公司“走出去”应主要采取设立境外独资子公司模式我国证券公司“走出去”主要有四种模式可供选择。 一是在境外设立独资子公司,自行独立开展国际证券业务。 二是与境外机构共同设立合资子公司,中方控股并参与经营管理。 三是参股现有境外证券公司或设立合资公司,中方不控股,少量参与或者不参与经营管理。 四是既不设立独资子公司或合资子公司也不参股境外证券公司,仅通过与境外证券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发展国际业务。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主要采取第一种模式,如中金公司、国泰君安等 12 家国内证券公司都是在香港设立独资子公司开展国际业务。 也有部分公司采取第四种模式,与境外证券公司在不涉及股权关系的情况下在QFII、QDII 投资咨询和证券交易代理等方面展开合作。 另外,中信证券在 2007 年曾经与美国贝尔斯登签订换股协议,试图尝试第三种模式即参股现有境外证券公司,后因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且贝尔斯登被摩根大通收购而作罢。 至于第二种模式即在境外设立中资控股的合资子公司,目前我国证券公司还没有此类先例。
上述四种模式对比来看,设立境外独资子公司是我国证券公司“走出去”的最佳模式。 这主要是因为:设立独资子公司能够最有效地控制风险,能够最有力地贯彻母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内部交易成本最小,没有文化冲突和沟通障碍,因此,能够在长期中确保境外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近 10 多年来,中金公司、国泰君安等多家国内证券公司在香港设立独资子公司并成功运作,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相比设立独资子公司,另三种模式具有短期内能获得境外合资或合作方支持的优点;但与此同时, 往往也存在对境外合资或合作方了解不深、双方存在文化冲突和沟通障碍、内部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很难长期持续发展。更为重要的是,相比独资子公司模式,设立合资子公司或参股外资金融机构等模式还可能产生巨大的合作对手风险。 以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走出去”的教训为例,中国平安因投资入股比利时富通集团可能巨额亏损 157 亿元,工商银行因投资入股南非标准银行亏损近 80 亿元, 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因雷曼兄弟破产被迫承诺对华安国际配置基金保本,中信证券如果不是因为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也可能已经因投资贝尔斯登遭受巨额损失。
总之,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我国证券公司“走出去”应以设立境外独资子公司模式为主,要尽量避免其他模式特别是设立合资公司模式。 对于在境外设立独资子公司短期内可能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如对境外市场不熟、缺乏境外客户资源、相当长时间内收益可能不高等,我国证券公司可以通过选择合理的业务组合、 发展境内客户等方式积极应对。 无论如何,我国证券公司对参股入股境外机构要保持审慎态度,切忌急功近利、贪图短期利益,在不熟悉境外市场和交易对手的情况下盲目参股境外机构或设立合资公司导致巨额投资损失。
香港仍然是我国证券公司“走出去”的首选之地和桥头堡我国证券公司一直把香港作为“走出去”的首选之地,目前中金公司、国泰君安等 12 家证券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全部设立在香港。 选择香港作为“走出去”的桥头堡,主要有以下原因:香港是我国证券公司国际证券业务的主要集中地。 我国证券公司“走出去”开展的主要业务是与中国相关的跨境业务,如境内企业境外上市、QFII、QDII 等,这些业务目前主要集中在香港。 未来,随着内地与香港两地市场联系日益紧密,两地间跨境证券业务将进一步增长。 据测算,未来香港与内地两地间跨境证券业务价值每年将达到 300 亿以上。 因此,我国证券公司要实施“走出去”战略,必须首先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把香港作为主战场。从香港开始发展国际业务,有利于我国证券公司控制风险、稳步实施“走出去”战略。 香港与大陆同属中国,两地市场联系密切,语言、文化、居民等相近,同时地理位置也相邻。 因此,相比其他国家或地区,从香港起步开展国际业务相对容易,经营成本相对较低,有利于我国证券公司在 “走出去” 过程中控制经营风险。
截至 2007 年底,香港上市公司总数 1241 家,总市值 20.7 万亿港币,位居世界第八、亚洲第三。 据测算表明, 香港市场每年大约有 2000 亿港币的证券业务价值。 显然,除潜力巨大的跨境业务外,香港本身也是我国证券公司“走出去”、扩展生存和发展空间的重要市场。 香港还是我国证券公司融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桥头堡”。 作为亚洲国际金融中心,香港有许多境外上市公司,云集了大量国际投资者。 通过在香港开展业务,我国证券公司可以在市场环境相对熟悉、经营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直接接触国际金融市场,积累国际业务经验,为进一步走向市场环境相对更为陌生、经营风险也更大的欧美或其他市场奠定基础。
本次金融危机发生后,香港作为我国证券公司“走出去”首选之地的地位不仅没有改变,反而将进一步增强。 这是因为:国际金融危机导致我国证券公司可从事的国际证券业务进一步向香港集中。 由于欧美等发达市场证券业务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大幅萎缩,可供我国证券公司“走出去”开发的证券业务更为稀少,因此,我国证券公司可能发展的国际证券业务将更加集中于香港与内地间的跨境证券业务, 如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QFII、QDII 等。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在香港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相对更安全。 欧美等发达市场在本次金融危机中遭受重创后实体经济已经衰退,未来几年内金融市场仍将存在巨大的波动风险;香港则因为背靠大陆,尽管也会受到经济增长放缓和国际金融市场动荡的影响,但相比其他国家或地区更为安全。 总之,香港仍将是我国证券公司“走出去”的首选之地。
我国证券公司“走出去”应以发展低风险佣金型业务为主境外市场通常实行混业经营,证券公司不仅可以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资产管理等传统证券业务,还能跨行业从事银行、保险相关的金融服务业务。 以香港为例,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交易、期货交易、外汇交易、发行承销、融资融券、资产管理等 9 大类业务, 还可以在获得有关当局批准后从事信贷、保险等业务。 按照业务性质和风险承担水平的不同,上述业务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低风险佣金型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佣金式承销、融资融券、资产管理等;另一类是高风险投资型业务,主要是证券自营业务,也包括包销式承销业务和购买资产创设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业务。
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我们认为,我国证券公司“走出去”应以发展低风险佣金型业务为主:我国证券公司“走出去”的首要目的是通过试水国际金融市场,取得国际市场经营的成功经验,为进一步发展国际证券业务奠定基础。 因此,我国证券公司必须坚持稳健经营原则,把控制风险作为第一任务,避免高风险业务可能导致的巨额损失。从过去 10 多年来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经验看,高风险业务(如股票自营业务)始终是高悬证券公司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可能导致证券公司严重亏损甚至破产倒闭。 前几年我国有近 30 家证券公司被关闭、托管或破产,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些公司自营业务遭遇巨额损失。本文来自标准论文网(http://www.bzlun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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