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为研究背景,对债务来源与产品市场竞争的双向互动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检验结果表明:银行借款和商业信用对上市公司的产品市场竞争强度均有负面影响,并且商业信用对产品市场竞争强度的负面影响程度明显大于银行借款;而银行借款和商业信用对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强度的负面影响程度又明显大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此外,上市公司的产品市场竞争强度对其债务来源选择也有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债务来源;产品市场竞争;资本结构
引言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资本结构与产品市场竞争关系的研究颇受财务学界和产业经济学界的关注,并取得了许多创造性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Brander和Lewis[1]为代表,在完全债务合同下,运用古诺产量竞争模型或伯川德价格竞争模型,对资本结构与产品竞争战略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债务融资具有战略承诺效应;另一类是以Poitevin[2]为代表,在不完全债务合同下,运用掠夺性定价理论,对资本结构与市场掠夺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由于债务的破产效应,企业利用债务难以在产品市场上产生战略承诺效 —36— (双月刊) 2008年第6期(总第37期)应,反而容易招致竞争对手的恶意竞争,使其市场竞争能力被削弱。近年来,国内学术界也开始关注这一研究领域,并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
朱武祥等[3]认为,产品市场的未来竞争程度与企业当前的债务水平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刘志彪等[4]则认为,资产负债率与企业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程度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姜付秀等[5]研究了经济波动中资本结构与产品市场竞争的关系,其研究结果表明,当对行业需求产生不利冲击时,激进的资本结构将对企业的市场份额产生不利影响。尽管国内外学者已经认识到,企业的资本结构的确会对其产品市场竞争行为产生影响,但是其研究还明显地存在两点不足:第一,几乎所有的研究只考虑了企业债务与产品市场竞争关系的一个侧面,即便有些学者认识到它们之间存在双向互动关系,但考虑到有些数据难以获得或分析过程过于复杂,这种双向关系也被忽略了;第二,几乎所有的实证研究都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各种债务来源对产品市场竞争行为的影响具有同质性,完全忽略了不同的债务来源对产品市场竞争行为的影响差别。
鉴于上述不足之处,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为研究背景,运用联立方程模型对债务来源与产品市场竞争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进行了经验分析。另外,考虑到我国所特有的经济背景,在上市公司中既存在大量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又存在一些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同的债务来源对产品市场竞争的影响作用在不同产权性质控股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中可能存在差别。鉴于我国上市公司为这种比较提供了难得的机会,本文还要进一步比较各种债务来源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产品市场竞争行为的影响差异。研究假设债务来源对产品市场竞争的影响债务来源结构主要包括银行借款比例、企业债券比例和商业信用比例。在我国由于发行债券的上市公司很少,所以本文只考虑银行借款和商业信用对产品市场竞争强度的影响。其中,商业信用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债务,其特点是:不需付息,无偿使用;凭借信用,几乎没有限制;债权人分散,每笔交易额较小。这些特点导致商业信用对企业的约束作用相对较弱,因而一般不会对企业的产品市场竞争强度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
与商业信用不同,银行借款具有金额大、需支付利息、要办理严格的审批手续、有许多保护性条款等特点,并且银行作为专业性贷款机构有能力对债务人进行约束和对债权资产进行保护。相对于商业信用而言,银行借款对企业的约束作用相对较强,更容易招致竞争对手的恶意竞争和掠夺性行为,所以,银行借款比例过高通常则会给企业的产品市场竞争强度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6],使本企业的产品市场竞争行为更加软弱。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银行借款和商业信用均会对本企业的产品市场竞争强度产生负面影响,但银行借款对产品市场竞争强度的负面影响程度大于商业信用。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储蓄和借贷方面仍处于垄断地位,它们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一样,在产权性质上都具有相同的国有身份,使得这四大银行的信贷权力最终被政府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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