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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 文章出自:论文无忧网 | 编辑:论文写作 | 点击: | 2012-08-05 16:58:08 |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静态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些也具有行政关系性质,必要时也要采用行政手段.它们的区别有: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是物质利益实体的管理性质关系,不是行政管理关系;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主体虽然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但都是经济权利主体和经济义务主体,都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及承担经济义务,并非一方是权利主体、一方是义务主体的单纯命令与服从关系;经济管理法律关系追求的是一定的经济目的与经济效益,遵循的是市场经济规律,不能单纯体现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意志和意图等;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但也以行政手段为辅.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动态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从调整对象上来看是无法加以区别的.比如被视为现代经济法典型或核心的"反垄断(不正当竞争)法"显然属于经济法,其中授予行政机关统制、惩治垄断行为的权力,规定行政处分行为的措施、程序等.甚至有人认为这个法律就属于行政法,称为经济行政法.难道我们说反垄断法与行政法无关吗?显然不对.经济法的性质告诉我们,它主要是政府统制经济秩序的一个独立部门法,政府在经济管理方面的作用就存在于经济法之中.在当代中国,既然经济法是国家进行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而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机关对市场经济秩序从行政管理角度进行宏观调控,那么经济法的实施大部分属于行政权实施的过程.比如工商管理机关实施工商管理法规的活动就是行政权力实施的活动.
  在政府控制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法律又是如何控制政府行政行为的呢?这中间存在着双重控制关系,如图所示:前者是经济法的任务,主要目的是控制市场竞争,保障经济秩序;后者是行政法的任务,主要目的是控制行政权力,保障经济自由.当然两种任务不是截然分离的,而是相互渗透、有机运行的.强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就是要把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每一个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环节都纳入法治化轨道.在该目标取得后,经济行政行为将完成由恣意行政向法治行政的转变.
  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实体(经济法)与程序(行政法)的分工.在政府通过经济法控制经济活动的领域中,经济法主要是以实体法规范(授予行政权力)的方式实现政府控制经济生活的目标,行政法则主要是以程序法规范(设定行政行为的程序)的方式实现政府控制经济生活的目标.笔者认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并不能构成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行政与行政诉讼二者形成法律决定的实体依据都是同一的,这就是经济法等社会43陈 燕,孙铁峰:经济统制中的行政权控制法,社会法的实施既依赖行政也依赖行政诉讼,行政与行政诉讼构成了社会法的一种独特的实施方式.什么是典型的现代行政法?是行政程序法.现代行政权力的扩大与强化,很少表现在行政法里面,而大量表现在经济法之中.如果说行政法被瓜分后只剩下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那么这个"瓜分者"就是经济法.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是行政程序法,因此经济法与行政法两者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分工关系类似于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工关系.
  经济法是行政法的私法化的结果.公法私法化是现代社会法律发展的趋势之一.它与国家权力干预的强化有关."企图回到纯粹的自由放任政策,使国家缩减到仅执行收税员、警察和披戴甲胄的护卫之类的老的最小限度的职能,实际上是拒绝整个现代文明的趋势".传统行政法作用的简单地增强则导致国家权力的过分强化,容易导致对个人利益、市场自由的损害,于是需要对传统行政法进行一定的调整,使国家权力不完全采用强制的方式对待经济生活.当国家权力向过去权力不介入的经济生活领域延伸时,便出现了以行政统制与经济自治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的新型法律领域,这就是经济法.
  两者社会牵涉面的重叠.行政法应当对政府一切公权力行为进行无死角的控制.既然经济法是国家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干预经济生活的一种法律形式,那么行政法应当对政府权力控制经济生活的活动实行全面"再控制".所以行政法所涉及的面几乎应该是涵盖了经济法所涉及的社会关系面.换言之,经济法控制经济活动的面有多大,那么,行政法的涉及面也应当有多大.
  两者调整方式的配合.行政法是以强制性干预为特点的,它不仅表现为对治安对象、纳税对象等相对人的强制,现代行政法更多地表现为对行政主体的强制.经济法是以政策性平衡为特点的,它一方面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保护经济主体的权利,因而不采取传统公法的强制性干预,也不采取传统私法的自治性调节,而是将两种调整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产生政策性平衡.经济法的政策性平衡不是以简单的主张为特点的,而是以折衷和妥协的平衡态度为特征的.西方法律社会化或"社会本位"就是法律的政策平衡原理在西方国家的具体表现.运用政策性平衡方式是对传统私法与公法功能的一种折衷、修正和变革,同时它又代表着现代法的一种倾向.因此现代法在功能上是一种混合型或曰平衡型的法.政策性平衡的调整方式表现在法律内容上,就是政策(国家意志)对于公理(社会习惯)的修正.
  两者以不同的价值取向达到最终目的一致.社会法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所带来的社会公害、风险因素相关,主要功效在于限制市场不公平竞争、限制市场引起的公害,使风险分散、转移,让公众来承担,以减少损失,体现社会互助合作精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权力起到依据的作用,一方面也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保证权力的正常运转.所以作为社会法的经济法,它保障政府对市场弊端的控制,实现经济生活的秩序价值;行政法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政府经济调控的适度,确保经济生活的自由价值.两者以不同的价值取向统一于同一目的,即保障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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