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建华 单位:燕山大学里仁学院
一、农村村民选举现象出现的原因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农村改革农作制度向非集体方向的变迁,集体经济大多难以维系,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难以为继。广大农村地区因此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无序和混乱,一部分基层组织涣散,甚至陷于瘫痪。农村公共财政因而日渐萎缩,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不断恶化。如何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成为一个急迫的问题。这就需要有新的制度安排来解决。
二、村民选举的制度表现
我国村民选举自从实施以来,从很多方面去得了很大的进步,这些进步具体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选民直接选取候选人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可以保证民主权力的充分行使,同时,这一做法可以有效的避免由上级直接指派和任命干部的现象,充分体现了民主,而且也更加的发扬了民主。
(二)差额选举所谓的差额选举主要是强调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名额,因为只有通过对比比较村民们才会知道谁是真正能代表自己,为自己为村民利益服务的人,这样就避免了职位总是被少数几个人长期占据的局面的出现。
(三)竞争性,开放性,参与性得到了提升有比较则会有竞争,这样才能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使之参与到选举活动中来。而竞争和参与则体现着开放,因为选举避免了政治资源的垄断,同样,开放性也促使村民投入到选举事务中来,激发了候选人的竞争意识。
三、选举过程中的问题
尽管我国村民选举有诸多的优点,但由于种种原因,其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也存在以下不足。
(一)领导部门监管不力,违法违规操作我国宪法和村组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村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但有的地方到目前为止仍有上级部门任命、指选和派选村干部的事情发生。另外一种违法行为是乡镇派遣干部到村子里监督选举工作的实施,但却暗地里授意或者指使村民选谁或者不许选谁。
(二)采取不恰当手段,甚至违法手段干扰选举1、贿选。贿选这个问题也不能单单的就看到候选人为了获得选举的胜利而进行不法的活动,当然这种贿赂应该是对选民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或者说是使用价值的。往往进行贿选的候选人会考量付出和最后的收益,在利益面前往往都是很理性的。2、恶势力对选举活动的干扰。他们往往通过暴力手段干扰正常的选举活动,一方面是他们为了使自己获取选举的胜利从而控制政治资源,另一种情况就是一些候选人为了使自己选举胜利而雇佣一些恶势力进行干扰。
四、选举中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
我国村民选举自实施以来,法律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尽管如此,为什么仍然会有那么多的问题的存在呢,笔者认为这也是值得我们去探讨的问题。所以笔者将从一下几点进行论述,以期待概括的清理出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我国虽然法律甚多,但往往实施的效果并是不尽如人意,我们需要从法制过度到法治,使法律意识深入人心,在普通百姓心中扎根,而不是仅仅就为政治精英们所理解和掌握,一部法律实施的好坏,关键在于普通的大众是否对其知晓理解以及拥护的程度。
(二)乡镇政府对选举的干预乡镇政府在我国现有体制中既连接着我们最广大的农村,同时又承担者许多的行政责任,为了顺利的完成各项工作和指标,他们往往视村委会为自己的执行机构,大量的委派任务,所以为了控制其并以期达到政通令行的目的,他们往往会干涉村委会的选举,有的指派或者指定村干部,为的就是他们可以与乡镇保持一致,并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任务。这不仅引起了群众的不满,有的地方甚至因为结局不好而引发了大规模的群众上访。
五、怎样完善和加强村民选举
针对以上体积的诸多的问题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应该加强对村民选举的监督和管理,所以提出以下几点参考意见,供参考和讨论。
(一)增强法制观念选举过程中之所以出现种种问题,我认为主要原因还是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形成法制观念,村组法没有深入人心,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从而不能领导和带领村民掌握和运用法律以实现自己的权利,所以首先应该加强干部的法制观念,加强法治学习,引导和促进广大的普通百姓学习和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
(二)完善选举过程1、选民资格的认定。选民资格认定是选举的最基本的环节,根据法律规定,我国选民的认定必须是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但是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输出和人口流动的加速,很多人已经脱离了本村,长期在外居住,与原来的村子的联系越来越少,因此有很多人放弃了参加本村的选举,但是同时他们往往又不能参加现住地方的选举。另外就是城镇化的加速,很多地方的农民已经成为了城镇户口,但是这一部分人的选举资格也难以界定。2、对选举的方法加以改进。总结现行选举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使同一候选人参与多个职位的竞争,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人才因同时竞争一个职位而落选的情况,在计票方法上,可以采取变一次投票为二次投票,第一次按相对多数选举出一部分人,然后再根据绝对多数的原则对村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进行选举名额的分配,这样可以更加的保证选举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