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维莉 张金榜
如:根据患者享有的知情同意权,我们要求护士在为患者做各项护理操作时,必须向患者解释操作的目的和意义,以取得患者的同意和合作。我院还从法律的角度规范了执行医嘱、护理记录、交接班、翻身、摆药等各项操作规程。如:过去认为患者神志不清不必遮挡,现在规定护士为昏迷患者翻身时必须遮挡患者,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同时予床档保护其安全;观察皮肤有无压疮危险,做好高危因素评估。规定护士在执行医嘱时,必须经过仔细核查,确信无误后方可执行。夜班双人制,方便两人核对医嘱。如对医嘱有疑问,应向医师提出质疑和申辩。若知道该医嘱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酿成严重后果仍照旧执行,护理人员将与医师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3]。如护士向家属交谈病情时,应客观、实事求是,禁止应用“没事”、“挺好的”等语句,防止患者病情突然变化,引起家属误会产生医疗纠纷。对于患者易摔倒及有不安全因素的公共场所,如楼道和开水房等处设有警示表示;患者擅自外出前签订自愿书,护士及时打电话寻踪,返回销假等。严处罚:对主动上报的投诉事件不处罚,只进行讨论,剖析其根源,提高认识。对于应避免而未加注意引发的纠纷等,各科护士长加强管理和督查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投诉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调离岗位,作待岗处理。在每次的法律培训后及时考核,分数与护士的绩效考核挂钩,不及格者扣当月绩效分数2分。调查方法采用自设问卷的方法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为核心,共10题。包括护士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分级,故意用错药属于事故否,病例是否允许患者复印,患者的知情同意等。系统培训后进行理论试卷考核。统计学方法计数资料以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结果
发放问卷402份,回收384份(有产假和事假18人),有效率为95.5%。一般情况文化程度:中专85名(22.1%),大专293名(76.3%),本科6名(1.6%);毕业年限:<1年77名(20.1%),1~5年149名(38.8%),6~10年98名(25.5%),>10年60名(15.6%)。不同毕业年限护士的法律意识比较护理人员法律意识随工作年限的增加,护士资历的提高,呈上升趋势。(表略)学历6名未加入计算。培训前大专组及格率高于中专组;培训后大、中专护理人员及格率高于培训前,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
讨论
本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不同毕业年限毕业的护理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水平有明显差异,但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在各层护理教育中,本科及大专教育明显优于中专,说明现有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基础教育、医疗文件或大众媒体,而普遍缺少在职教育。我国护理基础教育中,主要讲授《法律基础知识》,没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内容,因此造成护理人员对这部分知识掌握不够。我院地处县级中心,辐射周边几个县镇农村人口,但距北京较近,造成就医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意识较强,对就医环境要求较高,对医疗水平期望值大,易于引起医疗纠纷。但新近招聘的护士年轻化,经验缺乏,90后护士占多数,不擅于与患者沟通且护士来源纷杂,流动性强,往往是刚培训成熟手就跳槽到别家医院。针对上述原因,将以前我院在职继续教育中关于法律法规的课一年只一次(为岗前培训,面对刚参加工作的人员,占全院护士的比率<10%),改成常学习,常活动,常分析,严规范,严处罚的方法进行系统培训。长期以来,医疗事故与纠纷一般用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进行处理,而经济赔偿的主体大多数是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大部分是医师;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以后,护士又缺乏系统的学习,导致护士法律意识淡薄。目前护理自学大专、本科的课程中,法律知识不是必考课程,也造成护士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不高,认为法律、事故离自己很遥远。我院的股份制体制要求各项规范严谨,奖惩分明,事故发生后由院负责70%,科室负责20%,个人负责10%,护理人员学习意识较强,主动规避护理纠纷。总之,法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护士的护理行为也要以相关的规范为准则;而且护理安全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与患者的生命安危休戚相关。我院用三常两严法系统加强护士法律意识的培养,做到学法、用法、守法、懂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了本院护理安全,提高了护理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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