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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范文:法学论文标准-刑法:刑事纠纷:一个概念的解析
法学论文标准-刑法:刑事纠纷:一个概念的解析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范文网 | 编辑:参考论文 | 点击: | 2012-04-05 01: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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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纠缠/刑事纠缠/犯罪/刑事案件  
内容撮要: 刑事纠缠是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因为优点、情绪等方面的原因并经过过程犯罪这一出格的外在形式显示出来的不协调的相干。刑事纠缠与民事纠缠对比具有外延闭合性、治理的严厉范例性和在刑事法令法式中处于隐性状况等特征。刑事纠缠分歧于犯罪、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但又有亲切联系。刑事纠缠可以按照相干的分歧属性分袂为分歧的范例。提出刑事纠缠这一概念有助于促使人们关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不协调相干,并能为反思传统刑事法令轨制供给新的视角。  


纠缠是分歧社会主体之间因各类原因导致的不协调相干,是人类社会群体生涯的必然产物,人类社会恰是在络续发生并治理纠缠的过程中成长起来的。与民事法领域内民事纠缠的存在及其称谓已获普遍认可和民事法令轨制致力于治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缠分歧,在刑事法领域内,因为涉及国家追诉犯罪与刑事司法的出格性质,当事人之间的刑事纠缠这一概念并未获得成立,刑事法令轨制以国家与被追诉者的招架为主线,以处置责罚刑事案件为中央,治理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刑事纠缠尚未成为刑事法令轨制的工作重点。然而,作为人类社会治理纠缠的机制,刑事法令与民事法令在素质上是近似的,都是国家法令机关运用法令权来治理当事人之间纠缠的运动。[1]刑事纠缠理应作为与犯罪、刑事案件等并列的刑事法令轨制的一个根底领域,刑事法令轨制也理当将治理当事人之间的刑事纠缠作为主要义务。鉴于此,笔者拟对刑事纠缠这一概念进行分化,为完美刑事法令轨制治理刑事纠缠方面的功能供给理论上和根底领域上的撑持。 

一、刑事法视野下的纠缠 

犯罪是刑事司法的焦点概念,刑事司法环抱犯罪而建构,刑事司法与民事等其他司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刑事司法所范例和调整的是犯罪这一被定性为损害整个国家和社会优点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刑事法视野下的行为是一种“较高级别”的行为,并非全数与司法相抵触的行为都邑进入刑事法的视野,只有影响局限达到必然广度且严正性达到必然水平才气受到刑事法的范例和调整。 

在民事法领域,民事侵权等非犯罪的“较初级别”的行为被感受自己就是一种民事纠缠或内含着民事纠缠,而犯罪这种“较高级别”的行为中是否内含着刑事纠缠则不能简单作答。笔者感受,对刑事法视野下的纠缠理当有一个特定的视察视角,不应盲目否认其存在。下面经过过程一个真实的案例来剖析。 

犯罪思疑人王某、李某酒后驾车回家,在地下车库见自己的车位被被害人的一辆凯迪拉克车占用,便经过过程保安根究被害人未果。于是,王某、李某拿了一支口红,在车辆的前、后挡风玻璃及右侧窗玻璃上用口红涂写了欺压性的文字。同时,李某用其手表带上的金属搭扣先后顶住两只前轮的气门芯,将轮胎气放失落,随后,又脚踢车辆的左前门。两犯罪思疑人的行为致使该车的左后尾灯、策念头护板、车门、引擎盖、保险杠等部位遭到分歧水平的破碎摧毁。两人的行为涉嫌有意破碎摧毁财物罪。[2] 

这是一路异常简单的刑事案件:犯罪思疑人有意破碎摧毁被害人的车辆,而破碎摧毁达到了刑法所划定的水平后就组成了犯罪,之后若何进行刑事诉讼入罪量刑都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响应划定进行。然而,若是我们细心剖析局内人物的心理状况,就能发现一些刑事司法相干之外的要素。首先,犯罪思疑人回家后发现车位被占,导致其车辆无处停放,犯罪思疑人此时即对被害人发生了怅恨的情绪,两者之间发生了一种不协调的相干,但此时的不协调相干仍是片面的。之后,犯罪思疑人根究被害人未果,心中的怨气慢慢郁积,加之喝过一点酒,便发生了报复被害人的念头并付诸实施。当被害人发现自己的车被人损坏后所发生的受害情绪和对损坏者的恼恨使两者之间的不协调相干成为一种双向的相干。末尾,被害人报案和公检法机关的介入使这一事宜正式进入国家刑事法的视野。 

经过过程上述剖析,可以推表演以下几点结论:首先,本案中犯罪的发生原由于犯罪思疑人对被害人的怅恨情绪,而这种怅恨情绪恰是犯罪思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发生纠缠的前提。其次,损坏车辆这一犯罪恶为的发生一方面使犯罪思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缠有了外在的显示形式,同时也使这一纠缠的影响扩大。再次,犯罪思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缠在公检法机关介入后并不因为国家承担究查犯罪思疑人刑事责任而转化为国家与犯罪思疑人之间的纠缠或归于消解,相反,这一纠缠仍会不时出此刻国家处置责罚犯罪的过程中并有概略在正式的诉讼法式完结后模仿照旧存在。可以感受,在整个刑事案件的发生、成长和终结的过程中都可以寻觅到犯罪思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纠缠的影子,纠缠与刑事案件相生相伴,但未必同时终结。 

换一个角度,假设犯罪思疑人对被害人车辆的损坏并未达到刑事立案的尺度,而只是一个民事侵权,此时未进入刑事法视野的这一事宜中存在的纠缠与事实上组成犯罪后的纠缠又存在多大的区别呢?生怕其素质是不异的,只是水平上有所区别而已,被害人究竟?结果不会在损坏行为组成犯罪时才对犯罪思疑人心怀怅恨。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某些案件中,纠缠的外在显示形式是“较高级别”的犯罪,照样“较初级别”的民事行为确实具有必然的有时性,在这些案件中,刑事法视野中的刑事纠缠与民事纠缠其实共性大于异质。 

二、刑事纠缠的界定 

经过过程上述案例剖析,已经为刑事纠缠在刑事法视野下的客不雅观存在供给了一个其实的例证,需要在此根柢根底上抽象出刑事纠缠的概念。刑事纠缠作为一种出格的受到司法范例的纠缠,其界定理当显示出纠缠的属性和其受到刑事司法范例的出格之处。笔者感受,刑事纠缠是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因为优点、情绪等方面的原因并经过过程犯罪这一出格的外在形式显示出来的不协调的相干。 

(一)刑事纠缠的外在显示形式是犯罪 

司法作为社会范例的一种,始终有其固守的领域,在纠缠这一烦复重大的聚积体中,存在司法力所不及的领域。一个纠缠是否受到司法的范例关键在于其外在显示形式是否为司法所调整,没有外在显示形式的分歧主体间的不协调相干不是受到司法范例的纠缠。刑事纠缠受到国家刑事司法的范例,必需以犯罪为外在显示形式。犯罪的概念有形式概念和本色概念的区别:前者以具体、直不雅观的实定法为尺度,即将违反某一具体的《刑法》的行为视为犯罪;后者以抽象的、隐含的理论为尺度,将风险国家和社会优点的行为视为犯罪。对于刑事纠缠而言,作为其外在显示形式的犯罪理应接纳形式概念,即某一国家某姑且期特定《刑法》所划定的犯罪恶为。之所以从形式上限制刑事纠缠的局限,是因为研究刑事纠缠的最终目的是要对接刑事法令法式,而未为某一特准时空的《刑法》划定为犯罪的行为是无法进入该特准时空的刑事法令法式的。 

其余,因为某一行为是否组成犯罪需守候刑事诉讼法式终结时的末尾剖断,是以,刑事法令轨制最初接纳的都是“疑似”为刑事纠缠的纠缠。这些“疑似刑事纠缠”的成长演变按照其所倚赖的行为在刑事诉讼法式中的末尾定性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一部门行为最终被认定为组成犯罪,则倚赖于这一行为的“疑似刑事纠缠”改变为严厉意义上的刑事纠缠;(2)一部门行为已组成犯罪,但因为各类成分而非罪化处置责罚,例如被裁夺不起诉,倚赖于这一行为之上的纠缠现实上已经具备了刑事纠缠的全数要素,可以将其称之为“准刑事纠缠”;(3)一部门行为最终被认定为不组成犯罪,倚赖于这一行为之上的纠缠现实上就只是民事或其他纠缠而非刑事纠缠;(4)一部门行为最终被认定为不存在或非加害人所为,“皮之不存,毛之焉附”,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不存在刑事纠缠。以上四种情形中只有前两种可称之为刑事纠缠。 

(二)刑事纠缠的主体限于加害人与被害人 

加害人——被害人是刑事纠缠最原初和最根底的结构。在国家承担追诉犯罪的责任之后,刑事纠缠的主体是否有所转变?笔者感受,国家的列入并未改变刑事纠缠主体的二元结构,刑事纠缠的主体仍限于加害人与被害人。 
首先,国家所拟定的刑事司法内含了国家的意志,国家恰是经过过程其所拟定的刑事司法来将社会生涯中的一部门行为界定为犯罪并纳入刑事法令轨制予以处置责罚的,是以,国家理当是刑事纠缠的评价者和剖断者,而不应该是被评价和剖断的刑事纠缠的列入者。日常说来,社会、国家凡是被视为对社会公共优点、公共秩序、日常轨制以及主流道德意识负有维护责任的抽象主体。在对争执进行司法评价的过程中,社会、国家的优点和愿望从来都是评价的凭据和起点,而不是评价的器械。即就是在直接损害社会或国家优点的争执中,也不能把国家视作司法意义上的争执主体。[3]纠缠主体应简略处于对等的地位,若是将国家视为纠缠主体,无异于准许纠缠的一方按照其单方所拟定并显示其单方意志的划定礼貌来处置责罚其与另一方的纠缠,这种纠缠的结构是令人难以想像的。 

其次,不能以犯罪侵略国家优点为由将国家视为纠缠的主体。诚然,国家需要经过过程追诉和惩处犯罪来维持社会的清闲并实现一些内含在刑事司法内的价钱目的,但国家的这种优点理当超然于加害人和被害人作为纠缠主体的优点。若是说加害人和被害人可以在处置责罚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自私自利”地片面争夺己方的优点,国家则需站在一个更高的立场上来考虑集体的优点。是以,国家在对犯罪作出处置责罚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优点并不能推出国家是刑事纠缠主体的结论,相反,因为国家的这种优点超然于加害人和被害人,反而证实了国家理当超然于加害人——被害人这一纠缠主体结构。 

末尾,将国家视为刑事纠缠主体有概略导致国家“偷走”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缠,从而导致刑事法令轨制轻忽被害人优点。若是将国家视为刑事纠缠主体并以国家——加害人之间的纠缠取代加害人——被害人之间的纠缠,被害人将在失?刑事纠缠主体地位的同时在刑事诉讼法式中边缘化。事实上,国家既不能完全取代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法式中的位置,也不能完全取代被害人的优点,将国家视为刑事纠缠的主体必将使刑事法令轨制偏离其最初的加害人——被害人的根底结构。这在传统刑事法令模式中可见一斑。若是说传统刑法的根底在于国家——犯阶下囚的相干的话,那么,传统刑事诉讼则将国家——被告人的相干视作需要治理的焦点题目问题。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强调了国家与被告人相干的主要水平,以至于无论是在招架性法令模式照样在公力合作模式中,被害人都没有太多的安身之地。被害人在许多情形下成为刑事法令轨制的弃儿。[4] 

刑事纠缠主体限于加害人与被害人,那么在没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中,是否存在刑事纠缠?笔者感受,在没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中不存在刑事纠缠。之所以得出这一结论,首若是考虑到被害人一方面的缺失落将导致刑事纠缠结构上的解体,从而使研究刑事纠缠的目的——治理刑事纠缠失?了意义。同时需要注重的是,一些在理论上归类为没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若是在实施过程中侵略了某些具体自然人或法人的优点而发生了具体的被害人时,则会发生响应的刑事纠缠。其余,在一些风险特定区域公共安好亲睦处的犯罪中,例如放火、投毒等等,因为其侵略的是特定局限内个体的优点,是以也有刑事纠缠存在。 

(三)刑事纠缠是单一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不协调相干 

跟着社会的成长,犯罪的种类日益增多。从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数目角度来说,犯罪慢慢从最原初的一个加害人和一个被害人的形式成长出一个加害人多个被害人或一个被害人多个加害人的形式,甚至多个加害人多个被害人的形式。对于单一加害人和单一被害人的犯罪来说,刑事纠缠与犯罪是一一对应的相干。对于多个加害人或多个被害人的情形,刑事纠缠与犯罪则并非一一对应相干,一个犯罪可以对应多个刑事纠缠。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首若是考虑到刑事纠缠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相干,而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相干会跟着主体的转变而转变。例如,在配合犯罪中,虽然多名加害人配合对被害人实施了犯罪恶为,但分歧加害人在犯罪恶程中施展的浸染分歧,即使施展的浸染完全不异,被害人对分歧的加害人也概略有分歧的感受进而发生纷歧样的刑事纠缠。在被害人多人时情形也是如斯。是以,从有用治理纠缠的角度,将多个加害人或多个被害人视为一个集体并作为刑事纠缠的主体是不科学的,刑事纠缠是指单一加害人和单一被害人之间的不协调相干。 

三、刑事纠缠的特质 

刑事纠缠的特质可以经过过程与民事纠缠的对照得出。除了刑事纠缠受到刑事司法的范例及其外在显示形式是犯罪这一出格行为外,刑事纠缠与民事纠缠对比还有如下特质: 

(一)刑事纠缠的外延具有闭合性 

与民事纠缠可以有形形色色的显示形式分歧,刑事纠缠只能以国家刑事司法划定的各类犯罪为其显示形式。因为国家刑事司法在特准时代内所划定的犯罪种类有限,所以刑事纠缠的外在显示形式也是有限的。在“法无明文划定不为罪”的原则之下,以外在显示形式这一要素所“圈定”的刑事纠缠的外延是闭合的,不存在基于其他成分的考虑而将不具有犯罪这一外在显示形式的纠缠划归为刑事纠缠的概略性。民事纠缠则与之分歧。因为民事司法有一些关于处置责罚民事相干的原则性划定,而这些划定又可以合用于民事司法没有晓畅划定的情景,所以民事纠缠的外延是开放性的。例如,跟着策画机手艺和收集普遍应用于社会生涯,概略会泛起一些新的纠缠,若是刑事司法未将这些新的纠缠的外在显示形式划定为犯罪,则这些纠缠不能称之为刑事纠缠,但即使民事司法未对这些纠缠的外在显示形式作出事先的划定,也可以运用民法事理来加以治理,这些新的纠缠模仿照旧可以被纳入民事纠缠的局限。 

(二)刑事纠缠的治理具有严厉范例性 

刑事纠缠受到国家刑事司法的范例包含两方面的寄义:一方面,刑事实体法的划定决意了刑事纠缠的“准入”尺度;另一方面,刑事法式法的划定决意了刑事纠缠若何被治理和“导出”。因为犯罪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优点,是以从理论上来说,国家禁绝许加害人和被害人在国家刑事法令轨制之外自行处置责罚犯罪和治理刑事纠缠,而且在刑事法令轨制之内也只能经过过程刑事诉讼这一独一路子来治理。是以,刑事纠缠的治理具有严厉意义上的范例性。相反,民事纠缠的治理范例性则较弱。国家虽然设立了民事法令轨制以备治理民事纠缠之需,但并不倡导苍生将全数民事纠缠都经过过程正规的民事诉讼法式和诉诸法院来治理,反而但愿民事纠缠可以自行消弥在当事人之间或经过过程一些法令轨制以外的路子加以治理。即使最终需要经过过程法令轨制来治理,也设置了一些包含仲裁、诉讼中息争与调整等在内的非正式治理渠道以取代正式的审讯法式。从法令实践来看,虽然“诉讼爆炸”使法院每年的受案量提高神速,但毫无疑问,在法院以外治理的民事纠缠的数目始终要远远高于在法院内治理的数目。是以,刑事纠缠的治理与民事纠缠对比更具范例性,这也要求研究刑事纠缠及其治理必需连系刑事法令轨制来睁开。 

(三)刑事纠缠在法令法式中处于隐性的状况 

对大部门案件来说,刑事纠缠从最初的发生、成长直至经由国家刑事法令轨制处置责罚后并非一贯处于显性的状况,也并非始终是刑事法令法式的主线。一项犯罪恶为在进入刑事法令法式后,受现代国家追诉主义的影响,国家取代被害人成为与加害人在“台面上”招架的主体,此时国家与加害人的相干慢慢成为刑事案件成长的主线,刑事纠缠慢慢隐去直至完全被国家与加害人的相干所遮掩;当案件经由刑事法令法式的处置责罚后,国家与加害人之间的相干因为国家实现了对加害人科罚权而圆满结束后,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相干即刑事纠缠概略又从头回到舞台的中央,从头成为成长的主线。虽然在现代社会,国家取代被害人来追诉加害人是基于对犯罪的复杂性和私人追诉的难度等成分的考虑,但不能否认的是,国家的介入打断了刑事纠缠与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式同步演进的节奏,从而概略导致经由刑事诉讼法式后刑事案件已结而刑事纠缠仍在的局势。与刑事纠缠分歧,民事纠缠始终是民事法令法式的主线,主导着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法式的演进。 

四、刑事纠缠与相关领域 

(一)刑事纠缠与犯罪 

刑事纠缠与犯罪的相干亲切:犯罪是刑事纠缠的外在显示形式和载体,刑事纠缠则是犯罪的内在成分。刑事纠缠与犯罪相生相伴,跟着犯罪的发生而同步发生。人们经过过程犯罪来认识刑事纠缠并经过过程刑事纠缠来注释犯罪。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刑事纠缠与犯罪是对统一事物站在分歧角度视察的效果:犯罪是国家对某一行为的正式评价,而刑事纠缠则是当事人对统一行为的心里感想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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