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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范文:诊所法律教导在法学教学中的地位诌议
诊所法律教导在法学教学中的地位诌议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范文 | 编辑:论文下载 | 点击: | 2013-04-12 21:00:23 |

一(略)(一)(略)

(二)师资力量有限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发展受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法学院的师资力量难以适应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规模,在学术和实践经验上都具备适当条件的教师非常少。我国目前的法学院教师除了在社会上做兼职律师和在政府做法律顾问的以外,大多数都是终生职业教师,他们大多是从法学院学习毕业直接至法学院任教的,某些教师甚至没有机会在法庭露面或代理客户或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对于这样的法律教师而言,他们能够做到的就是从课堂走向课堂,一个欠缺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是不可能胜任法律诊所教育的。为了适应诊所法律教育的要求,法律教师在进入法学院以前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现行的直接从法学院应届毕业生中录用教师的做法应予废止,法学院教师的来源应该体现多元化与多样性,鼓励非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士到法学院任教,在教学与实际部门之间应该有一定的沟通渠道,以便利教师获得实际知识和信息,也便利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到法学院传授知识。”[4]我国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发展受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上面所论述的只是笔者理解的最重要的的两个方面,其他原因包括我国法律文化背景下的大陆法系传统、法学本科学生的素质和数量、学生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身份限制、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问题等。由于诸多原因,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中尚未成为正式认可的主流课程。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

诊所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它是对局限于教室内和理论体系内的传统法学教育反思和批判的产物。该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弗兰克极力主张法学院的学生应当向医学院的学生一样,要获得临床的经验,并且他还提倡法学院应当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或律师担任教授,要求学生学习法官和律师的实践艺术。现在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已经获得了巨大的社会认同。与美国不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和开放性要求是一样的,而实践性和开放性的法律教育需要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需要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发展大陆法系传统法律教育更多地强调传授法学系统理论,相应地“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5]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等,学生学习到的是法律的定义、性质、特征、构成要件、法律关系等内容。案例教学法、实习、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教学方法较少采用,即使采用,教学效果也非常有限。在这种严重缺乏职业技能训练的法律教育模式下,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基本上未曾起草过合同或答辩状,也很少见过传票或到过法庭,这些学生在毕业后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实际工作的磨练才能逐渐适应复杂的法律实践工作。因此,增强法律教育的实践性的改革势在必行。法学泰斗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历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教育的实践性要求在教授系统法学理论之外必须要指导学生开展法律实际运作。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实践性教学模式可以让学生在法律实战中获得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法律教育的开放性更需要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其运行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封闭运行,法律会与其他社会现象相互作用,并且判断法律实施效果的标准在于是否实现社会正义促进社会进步。一个开放的法律制度需要一个开放的法律教育,这就要求法律教育也要克服封闭性。“19世纪的法学是趋于专门化,而现今的法学则日趋开放化。”[6]法律社会学、制度经济学等交叉学科的出现与法学教育的开放性是密切相关的。我国法学教育不仅较少实践性,也缺乏开放性,就法论法现象相当严重,教师和学生都局限在狭窄的专业界限内,缺乏本专业以外的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人文社会常识。诊所法律教育克服了传统法律教育中仅仅注重法律理论知识讲授的不足,让学生在解决实际案件的过程中独立地进行思考,不仅仅获得法律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深入地了解法律背后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一系列问题,让学生学会将纸上确定的法律变成实践中的不确定的法律,以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关系,目的在于锻炼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像律师那样行动。该种模式下学生不仅仅局限于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运用,更在于将法律知识与其他社会学科的知识和法律以外的因素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诊所法律教育开放性的学习模式超出了传统的法律范畴,从经济、社会、文化、道德、伦理等多方面来学习和研究法律现象,完全适应了法律教育的开放性要求。

(三)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教育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中国历史上的“以吏为师”模式的法学教育,还是我国现阶段的传统的法学教育,还是西方学徒制至学院制再至学院制&诊所式的法学教育,[7]法学理论知识学习和实践技巧的培养都是并存的,只是各有侧重而已,寻求不同教育模式的最佳搭配方案是当前各国法学教育追求的目标。我国法学院应当根据不同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法学院学生未来的职业偏好对法学教育模式进行合理的设计。弗兰克说过:“法律实践与判案不是科学,而是艺术,是律师和法官的艺术。”事实上,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与判案不能等同,它既要传授科学知识,又要传授实践中的艺术。前者主要依靠传统法学教育,后者主要依靠诊所法律教育等实践性课程。传统法学教育主要教授法律理论知识、原理和制度以及相关的人文科学,尤其是在我国这样的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学生获得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是不可取代的。诊所法律教育主要训练学生掌握法律职业特有的技巧、能力和道德等综合素质。鉴于我国的大陆法系传统和中国社会现实状况,诊所法律教育不可能也不必要取代传统法学教育,因为,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教育并不冲突。传统法律教育获得的良好的理论基础有利于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更快地掌握法律规则及其运用,诊所法律教育锻炼出丰富的实践经验又会更深入地加深对于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也就是说,诊所法律教育可以与传统法律教育结合在一起,共同构筑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学教育模式。我国法学教育的理想模式,应该是比医疗诊所更具有学术人文气息,比现在的研究生训练更具功能性。可以预见,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深入,诊所法律教育将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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