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婕冰 马晔 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研究生院
我国电子废弃物的立法现状分析
(一)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对电子废弃物的管理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专项的《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从宏观层面进行限制,抽象性规定较多,原则性较强,执法上缺乏可操作性。近年来,相继出台的一些“方法”、“规则”、“草案”等,立法位阶低,法规内容重复,没有形成系统协调的管理体系,无法应对当下电子废弃物污染引起的一系列环境与资源的问题。(二)我国电子废弃物的立法困境1.相关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鉴于电子废弃物的管理现状,主要是一些电子废弃物的相关规定零星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之中。这些规定只涉及到电子废弃物管理的宏观方面,立法位阶低且分散,缺乏可操作性。2.管理主体不明晰,权责不明确我国对电子废弃物的管理模式采取的是分级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主管部门不明晰,各部门采取的管理手段和管理重点各有侧重,导致在面对具体问题上存在职能交叉、部门的管理措施相互矛盾现象。3.多鼓励选择性条款,缺乏强制性在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法规中,存在较多的鼓励选择性条款,多次出现“鼓励”“支持”“奖励”“倡导”等词汇。现阶段我国公民环保意识薄弱,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无法单纯寄希望于依靠行为主体的自觉行为来维护生态环境。因此,立法中除应重视采用鼓励选择性条款之外,更应当强调强制性规范的作用,明确责任承担体制,否则法律则如一纸空文。
完善我国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系统的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日益庞大的电子废弃物所引起的污染现状与滞后的电子废弃物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平衡性,制定专门电子废弃物管理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首先应修订《环境保护法》,将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的立法精神纳入其中定;其次是修订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扩大该法的规制对象,将电子废弃物纳入该法规规制的范畴;再次出台《电子电器产品管理办法》和《电子废弃物回收产业管理条例》,将电子废弃物列为重点管理对象,使之和《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其他相关的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二)明确主管机关,加强政府监管职责为避免“多头管理”的现象发生,通过立法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能,从管理组织上来确保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顺利实施。笔者认为应该在国家环保部中专门设立一个监管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机构,其他相关部门予以辅助和配合,这样可以有效得避免出现多部门皆有权责争相管理,出现问题时则互相推诿,导致有权无责的现象发生,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三)促进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产业化目前的立法中,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的规定不多,近年来,国家倾向于回收主体逐步由个人、个体户向企业发展。应尽快在相关立法中对电子废弃物企业的回收资质进行限制,严格审核程序。同时国家应鼓励大型回收电子废弃物企业的设立,在经济政策上予以支持,通过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支持,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各种方式,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四)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国家环保部门做为主管部门要联合其他部门发挥执法监督的职能,严厉查处违反电子废弃物管理的违法行为,严格控制清洁生产审核,做到从源头控制。同时公众参与机制是政府环境法律调控、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形成政府和公众良性互动利益格局的常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