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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范文:法学范文参考-国家法、宪法:试析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
法学范文参考-国家法、宪法:试析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网 | 编辑:论文参考 | 点击: | 2012-04-05 01: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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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人民是历史的主人,是鼓动社会成长的决意力量。依法治国根底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培植过程中,决不能轻忽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认清人民主体地位的寄义,并从立法、司法、法令和法制监视等方面来显示和保障人民主体地位,是依法治国、培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前提。 
  论文关键词:人民 依法治国 法治国家 主体 
   
  依法治国的根底方略从党的十五大提出,到“依法治国,培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1999年宪法批改案写入宪法被正式成立,反映了新时代党和国家治国理念的更新和社会主义法制培植过程的加速,是我国政治文明提高的主要符号。长久以来,专家学者和社会民众已经普及而深刻地熟悉到,只有完美司法轨制,树立宪法和司法的高尚权威,并将其作为解决国家的依据和绳尺,才气彻底脱节几千年来的人治模式,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然而,我们在关注法治国家中法的器械性的同时,却经常轻忽了人民在法治国家中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人民经常仅被当做被解决的器械,这是激发诸多社会矛盾的主要原因之所在。 
  一、人民主体地位的寄义 
  (一)从我国的国家性质上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的根底寄义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第二条晓畅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足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遵照司法划定,经过过程各类路子和形式,治理国家事务,治理经济和文化事迹,治理社会事务。”由此,人民在我国的主体地位在国家的基本大法中获得成立。 
  (二)从依法治国的表述上 
  恢弘人民群众在党的向导下,遵照宪法和司法划定,经过过程各类路子和形式治理国家事务,治理经济文化事迹,治理社会事务,担保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慢慢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轨制化、范例化、法式化,使这种轨制和司法不因向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向导人概念和注重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依法治国的科学、完整的表述。 
  此后不难大白,党向导下的“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迹和社会事务的“治理者”,而不是被“治”的器械概略“被治理者”。 
  (三)关于人民的界定 
  人民是与苍生是分歧的两个概念。一国苍生是指具有该国国籍,并依据宪法或司法划定,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人。作为一个司法概念,其局限相对普遍,全数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中国苍生。而人民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是相对于仇敌而言的,其局限与苍生对比相对狭小。在分歧的历史时代,人民的内容是相异的。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包含阶级、阶级和社齐集体),都属于人民的领域。 
  我们可以日常地感受,只要不是风险、仇视和损坏国家统一、社会主义事迹、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仇敌,都是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二、人民主体地位的显示和保障 
  人民的主体地位不是抽象的、虚无缥缈的,而是实其实在的。在贯彻执行“依法治国,培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根底方略的过程中,人民及其主体地位决不能抽象化,而要具体化到立法、司法、法令、监视等法治工作的方方面面,并给予加倍充裕的保障。 
  (一)人民在立法中的主体地位 
  立法,是指必然的国家机关依法拟定、改削、废止范例性司法文件的运动。民主立法是我国立法的根底原则,所以立法理当“开门立法”,倾听人民的呼声,搜聚人民的定见,真正显示恢弘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优点;理当经过过程司法划定,保障人民经过过程各类路子列入立法运动,表达自己的定见,使立法过程和立法法式具有开放性和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僵持群众道路。 
  我国执行人民大表大会轨制。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经过过程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己行使各项权力。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首要的立法主体。 
  然而近年来,我们的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会议上,络续爆出“女性家务劳动待遇化”、“医改成功是人民的悲剧”之类一个又一个“另类提案”或称“雷人提案”,引起全社会一片嘘声。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这些提案代表了谁?提案者照样不是人民的代表?人大代表在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时,要充裕听取人民的定见,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显示人民群众的诉求,使所立之法是真正的人民之法。这是人民立法主体地位的基本担保,是法为“良法”的基本担保,也是司法得以实施的前提。 
  (二)人民在司法和法令中的双重地位 
  司法和法令是法的实施的两个主要方面,是文本上的法改变为现实中的法的主要关头。行政机关和法令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审查院)离别是司法权和法令权(审讯权和审查权)的行使者,这是学界的共识。 
  笔者感受,人民在司法和法令运动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司法机关和法令机关是司法和法令的直接主体,人民作为被治理者而存在,这是人民守法义务的显示。另一方面,从权力根源上讲不管是司法权照样法令权,作为法治国家中的公权力都来自于成员权的配合让渡,从权力目的上讲为人民做事既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基本宗旨,也是党向导下各级政府和法令机关的权力行使的基本目的,是以人民才是权力的最终享有者,是司法和法令的最终主体,是权力行使的被做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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