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我国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始于1996年,迄今已走过了16个年头。这16年中,改革举措主要在1996年~2005年间推出,而2005年以来,未有实质利率市场化措施出台。目前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同业存款、协议存款利率已经完全放开。而作为银行资产负债大头的存贷款方面,利率市场化进展相对缓慢:贷款实行下限管理,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近两年来,作为存款产品的近似替代产品———理财的发行,在一定程度上试水了存款利率市场化。目前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的主要任务也是最艰巨的任务是存贷款利率的进一步市场化。2010年“十二五”规划再度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之后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一定要坚定不移的利率市场化推进下去,此外央行工作会议中把推进利率市场化作为当年工作的重点。从央行传导的政策意图来看,未来两年利率市场化会有新的举措出台。本文主要分析目前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条件、还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笔者认为目前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可以分步骤分阶段推进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进一步市场化。同时,在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还需针对目前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存款保险计划、丰富金融市场产品、改进计结息方式、建立职业经理人体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二、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基本具备
1.经济发展状态较好。从国际上利率市场化的成功经验来看,利率市场化应在经济发展状态较好的情况下推进,否则极易导致利率高企、金融市场混乱,如俄罗斯、土耳其等。俄罗斯从1992年开始利率市场化,到1995年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而该时期俄罗斯面临严重的通货膨胀、经常项目赤字及巨额外债。利率市场化后,一年期贷款平均利率1995年末一度达到118.8%。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虽较前两年有所放缓,但仍基本上保持平稳增长,2011年全年实现经济增长9.2%;同时通货膨胀得到较为有效的控制,CPI呈缓慢回落趋势,2011年12月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4.1%,2012年3月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3.6%。汇率改革已取得初步成效,人民币汇率从8升值到目前的6.3。人民币汇率逐步实现双向波动,继央行2007年5月将人民币兑美元日交易区间从此前的3‰扩大到5‰之后,央行宣布从2012年4月16日起浮动范围扩大至上下1.0%的范围。人民币汇率单向升值逐渐接近尾声,国际资本流入我国的金额将有所下降,有助于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减少被动货币投放,稳定的金融环境有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综合来看,从我国经济状况来说,已经基本具备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条件。2.金融市场已初具规模,初步形成了市场的利率曲线。利率市场化就是需要央行通过调控基准利率,将政策意图通过金融市场传导给市场利率,因此一个成熟的金融市场和市场利率曲线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条件。从金融市场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同业拆借市场、国债市场,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逐步得到扩展,并已初步形成了市场利率曲线。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发展迅速,银行间市场日交金额由2002年的493亿元升至2010年日均7000多亿元。国债市场和企业信用债券市场快速发展。根据《2011年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2011年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累计成交金额为99.4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3.54%。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现券成交金额为63.37万亿元,同比小幅减少6300亿元,但债券市场规模已跃居亚洲第二、全球第四。2011年,公司信用类债券现券交易结算量达到26.55万亿元,同比大幅增长35.4%。2006年10月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试运行,并于次年1月正式运行。从交易量来看,目前市场上认可度较好的利率曲线是7天银行间回购利率,3个月及以下期限的SHIBOR以及1年期以上的国债利率。可见,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市场利率曲线,但是完整有效的市场利率曲线还需进一步构建。利率市场化与市场利率曲线的构建是一个互相促进的过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也有利于形成更加成熟的市场利率曲线。3.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微观经济运行机制是保证利率市场化得以有效推行的重要基础。利率市场化涉及到的主要微观主体是商业银行、企业和消费者。从商业银行的情况来说,随着2010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的上市,四大国有银行全部完成了股份制改造,产权改革初见成效。在银监会的要求下,各上市银行基本开始或完成了新资本协议实施,建立了现代风险控制框架和流程,风险管理能力逐步提高,盈利能力亦得到提高。表1为2011年部分上市银行的收益和资本充足率情况。商业银行的定价能力在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后逐步得到提高。如在2008年10月,人民银行宣布按揭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从15%到30%,结果各家银行均一浮到底。而2010年以来,因为信贷资金紧张,各银行均不同程度的提高了按揭贷款利率定价。根据《2011年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从利率浮动情况看,2011年执行上浮利率的贷款占比显著上升。2011年9月份,执行上浮利率的贷款占比为67.19%,执行下浮利率和基准利率的贷款占比分别为6.96%和25.86%。4.企业和消费者金融意识得以初步建立。另一重要微观主体就是和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企业和消费者。这里所说的金融意识,一方面指信用意识,即对自身信用状况的重视,体现在守信上;另一方面指价格敏感,即对利率变动的敏感程度。随着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逐步推进、民营企业的崛起,企业的自负盈亏意识逐步加强,对利率的变动也越来越敏感。同时,随着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和完善,个人的信用意识得到有效提高;近几年几经加息减息,消费者对利率变动也越来越敏感。如2008年10月,人民银行宣布按揭贷款利率浮动下限扩大到30%后,有的银行率先采用了新的下浮幅度,利率的差异优势大量贷款者办理转按揭,将贷款从利率高的银行转到利率低的银行。2011年以来,理财业务的蓬勃发展,客户比较不同银行之间的理财收益后,将资金从收益低的银行向收益高的银行流动。这些都说明,企业和消费者金融意识加强,利率市场化的微观基础基本具备。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正如前文所述,中国已经具备了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基本条件。但同时,我国在如下几方面尚有欠缺,要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相应配套措施。
1.研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目前我国虽然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公众认为国家对银行提供了隐性保险,为此,公众并不担心其在银行的存款安全。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一个清晰明确的保险制度比隐含的保险制度更加有效。一个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明确对存款者的保险主体、保险方式以及保险程度等内容。考虑到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时需要考虑:(1)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商业银行因为知道银行不会倒闭,从而从事更高风险的业务;而存款者可能明知某些银行风险高于其他银行,但仍会被其高利率的存款产品所吸引。(2)尽管我国银行数目不少,但从全国来看,大部分资产和负债主要仍集中在中、农、工、建、交等上市银行。这些银行相对来讲风险管理较为完善,倒闭的风险较小,但是由于其规模所在,其缴纳的存款保险费也较高,给银行带来额外的财务负担。这一问题的另一方面就是,国家是否会允许这些银行倒闭?如果不允许他们倒闭,那么这些银行就是存款保险计划的最终买单者,为其他银行的倒闭负责。如果允许他们倒闭,存款保险费是否可以覆盖存款保险的支出?(3)存款保险机构的具体定位,如是否负责监管、全额保险还是部分保险、保险费标准的制定等。从英国和美国的存款保险计划来看,英国是部分保险制度,美国是全额保险制度。英国存款保险计划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小存款者,且只赔偿存款者的部分存款,英国政府希望借此督促存款者对银行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责。英国的存款保险机构是英国监管机构的下属机构,不承担监管职责,保险费的设定不与银行的风险相挂钩。而美国是全额保险制度,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独立的银行监管机构,根据其对银行的风险评估设定不同标准的保险费。英美两国的存款保险计划各有千秋,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可以借鉴其经验,同时也要考虑和我国现有监管框架相适应的问题。
2.提高公众对银行业的认识,完善银行监管者的监管理念、监管方法。2011年民生银行行长发出了“银行利润太高不好意思公布”的感慨,激发了社会公众对银行利润过高的声讨。2012年1月银监会发出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不规范经营自查。从社会公众、政府以至于银行监管者的反应来看,其对银行业的定位和认识尚需提高。银行是典型经营风险的企业,银行在遵守各项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合法经营、承担合理的风险并赚取相应的利润。其利润的高低没有也不需要道德的标准来判断。银行监管者的职责在于设定明确的规则,规定银行金融机构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合规经营。在银行出现问题之时,如银行未合规经营,则银行进行整改;同时,银行监管者检讨自身监管无效或者不到位问题。在公众出现对银行利润过高的质疑时,银行业监管者需要:(1)检查银行是否合规经营;(2)如果不是,责令改正;(3)如果是,监管者要研究是否需要增加新的监管制度以约束银行的行为。但是从《通知》可知,银监会原本没有规定什么叫做“不规范经营”,但要求银行金融机构按照《通知》精神对“七不准”进行自查。按照通常的逻辑,《通知》规定的“七不准”适用于《通知》生效之后,而不是生效之前。利率市场化将利率定价权进一步放给银行金融机构,如果社会公众和监管者尚未对此有正确的认识,利率市场化将形同虚设。银行根本不敢根据风险定价。建议银行业监管者致力于明确监管原则,制定详细的监管制度,给银行创造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
3.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完善社会信用约束体系。对于一个职业经理人而言,在一个企业成功的工作将有助于其建立职业经理人口碑,从而更利于更换工作,而反之亦然。因此,职业经理人制度给予职业经理人一定的约束,以降低委托代理问题。在我国,银行和很多大型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者大多采用国家委派制,其职业升迁并不与经营业绩直接挂钩,容易造成短期行为,对银行和企业的经营造成隐患。同样的,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约束体系有助于培养社会的守信观念,为经济活动建立坚实的基础。在个人征信体系建立后,个人的信用好坏直接与其购房购车是否可以获得贷款相关,提高了个人对自身信用水平的重视,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完善的社会信用约束体系如通过提高审计师独立性公允性,提高评级公司的公允性等,从而提高对中小企业风险评估的合理性,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4.培育金融市场和市场利率曲线。利率市场化开始推进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已初步形成了市场利率曲线。但从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以及市场利率曲线的公信力来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SHIBOR3个月以上期限交易较少,国债产品中1年期以内的国债较少,使SHIBOR和国债利率曲线期限的完整性受到影响。因此,建议我国尽快推出1年期以下国债品种,鼓励银行间拆借期限扩展至1年,从而促进完整市场利率曲线的形成。对于SHIBOR利率,建议公布SHIBOR利率形成机制,并按期检查该机制是否运行良好,公平透明的原则将更有助于SHIBOR作为市场利率的参照标准。
5.改进存贷款计结息方式。目前我国部分存贷款产品的计结息方式与国际通行方式有所不同,为了顺利实现利率市场化,且考虑到人民币向国际货币的努力方向,建议人行尽快改进我国存贷款计结息方式。(1)改变贷款上下浮比例定价模式为加减点定价方式。目前我国人民币贷款按照基准利率上下浮方式进行定价,建议更改为国际上通行的在基准利率上加减点方式。在目前的定价方式下,当基准利率发生变化时,由于贷款上下浮比例的不同,对贷款客户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从而基准利率变动对经济的影响不仅要考虑基准利率变化的影响,还要受到定价水平的影响。同样,商业银行在进行利率风险分析时,定价的因素也使得利率风险的分析更加复杂。(2)改变贷款按照原始期限进行定价的模式为按照浮动频率的定价模式。目前按照原始期限进行定价的方式下,同样原始期限的贷款不管是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都使用相同的贷款基准。因此,贷款定价与贷款的利率风险不匹配,不利于对贷款利率风险的衡量和有效定价。(3)将储蓄活期存款计结息方式更改为分段计息。目前储蓄活期存款按照结息日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活期存款按照结息日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同样是活期存款,但计结息方式不同。储蓄活期存款不分段计息,使活期存款利率调整存在回溯问题和无效性问题。按照目前的储蓄活期存款的结息频率,每季末的20日为结息日。如人民银行1月10日调整活期存款利率,那么在计息时,从12月20日到下一年3月20日的计息均按照1月10日调整后的利率计息。利率调整并不是从利率调整生效日起生效,而是回溯到上一个结息日。如在1月10日调整活期存款利率后,人行在2月再次调整活期存款利率,那么从12月20日到3月20日均按照2月调整的利率计息,使得1月的利率调整变为无效调整。而更改为分段计息后,每次利率调整均从调整日开始生效,就避免了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