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宏观背景下中国银监会陆续出台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统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简称贷款新规),贷款新规推动贷款支付方式由“实贷实存”向“实贷实付”转变,要求实施信贷全流程管理,对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管理提出了深层次的要求。
一、欧洲贷款业务中的先进经验和良好做法
贷款新规借鉴了国际银行业的先进做法和良好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借款合同条款约定和相关要素
合同约定是维护银行和借款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文和体现。以英德两国为例,其银行高度重视合同的条文和内容,将银行风险控制要求具体体现在合同中,并约定实施。在贷款主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的制定中,银行的法律部门全程参与。并且,对于公司类贷款,包括流动贷款(透支、循环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有不同的专业法律团队参与,确保合同的全面,准确和有效。
(二)银行针对不同客户特点,重视利用承诺条款保护资金安全
国外各银行合同中的违约(EVENTSOFDEFAULT)条款都比较笼统,总体上包括以下几方面:(1)借款人未支付本信贷安排项下的任何到期款项;(2)借款人没有履行或遵守本信贷安排的任何义务;(3)借款人作出任何不正确的声明;(4)借款人或任何担保人/担保出具人未按时偿还对任何债权人的债务超过一定金额;(5)针对借款人或任何担保人/担保出具人资产的诉讼;(6)银行认为对借款人还款有不利影响的任何重大情势变更。一旦出现上述违约中的任何一条,银行可以终止信贷关系,要求借款人提前偿付所有贷款本息。而承诺(COVNANTS)条款比违约条款更有针对性,特别是财务承诺。这些承诺由各银行与客户协商约定,例如,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业务、资产及财务状况资料;贷款的偿还优先顺序;未经银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进行重大重组、合并或接管。①
(三)对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控制不是很严格,重在外部监督和自律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英德银行并未将贷款是否被挪用作为专门的或重点性的跟踪检查内容。因为他们认为,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多样,金额不大,从成本收入比来考虑不值得花费很多的时间和人力,且贷款一般是信用良好的公司,基于借贷双方的相互信任,银行不想更多的干涉借款人的内部事务,而更愿意把贷款是否被挪用看成是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对于公司的大额支付需求,国外银行一般通过银行买卖公司的商业发票业务,形成对客户的短期融资,不再通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满足业务需求。对于固定资产贷款,特别是项目融资,银行则很审慎地跟踪贷款的使用,控制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到期收回。②
(四)加强对贷款提款环节的控制
针对不同的贷款种类,贷款专用账户有不同的规定。对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审批同意后,客户必须填写提款申请书,银行按客户申请支取的金额划转至借款人的存款账户,或者根据客户的要求,直接划转至客户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二、贷款新规强调的信贷理念
(一)强调合同管理
贷款新规要求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特别是明确借款人承诺、提款条件、资金使用管理、还贷保障、风险处置等与贷款风险控制相关的重要规定,从而在借款人出现申贷文件信息失真、未遵守承诺事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等违约行为时,即可依约采取有效措施,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实现对贷款风险的有效控制。
(二)强调全流程管理
贷款新规将贷款业务流程细化分解为贷款调查、审查(风险评价)、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及不良贷款处置等各环节,并对各环节逐一提出具体管理要求。同时还要求贷款人按照有效制衡原则将贷款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起相应的问责机制。
(三)强调实贷实付
贷款新规强化了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要求,将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对达到规定条件的,贷款资金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即将贷款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无论是贷款人受托支付,还是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都应监督贷款资金依约使用。
(四)强调法律责任
贷款新规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明确了对贷款人违规经营贷款业务行为相应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包括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措施和予以行政处罚等,增强了贷款管理规则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有力督促商业银行切实履行信贷风险管理职责,防范信贷风险,从源头上提升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水平。
三、贷款新规的积极作用
贷款新规提倡风险为本,它的推出对促进国民经济和银行业自身又好又快发展都有重大意义。
第一,有利于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贷款新规强调要做好贷款全流程管理,确保有效贷款需求获得信贷支持,这既有助于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有效供给,也有利于进一步理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把握好信贷投放的力度、节奏和重点,科学、合理地配置信贷资源,优化信贷结构,特别是杜绝信贷资金无序使用,保证信贷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流向国民经济发展最重要、最关键之处,满足实体经济对信贷的需求。与此同时,贷款新规的实施还可以积极引导借款人提升自身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贷款资金真正得到高效合理的运用,从而提高实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信贷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从整体上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总体转变。
第二,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健康的信贷文化。贷款新规既没有抬高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也没有改变授信条件、期限、利率等要求,而是透过精细化信贷管理制度安排,保护借款人的利益,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满足银行客户以及社会公众日益提高的银行信贷服务要求。如,“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都强调深入调查了解客户,特别是准确了解客户贷款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有关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的要求不仅不会妨碍银行客户正常用款需求,还能够通过“实贷实付”降低借款人的利息支出,节约借款人的财务成本;贷款新规均强调,借贷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申请贷款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贷款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用途,具体资金支付方式也应当符合双方约定,这些要求纠正了以往将贷款资金等同于借款人自有资金的错误观念,对强化借贷双方诚信守约观念、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培育健康信贷文化都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第三,有利于维护信贷资金安全,从根本上保障存款人利益。长期以来,贷款支付与资金用途监控一直是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的“阿喀琉斯之踵”。在实际贷款活动中,由于贷款支付管理不到位,往往存在贷款资金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甚至被借款人违规挪用,投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者用途之上等情况。“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强化了贷款支付管理理念,通过确立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贷款支付方式,明确贷款资金监控要求,有效地控制贷款资金流向,从源头上堵塞贷款资金支付和使用环节上的漏洞,杜绝违规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确保贷款资金被真正用于约定用途,从而有效保障了贷款资金安全,从根本上确保广大存款人的利益。③
第四,有利于推进贷款管理的精细化,实现我国银行业自身增长方式转变和科学发展。“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借鉴国际银行业信贷管理的成熟经验,将国内外银行贷款实践的良好做法予以法制化,系统地确立了我国银行业信贷业务科学管理框架。贷款新规确立了我国银行业贷款管理的新标杆,特别是全流程和精细化信贷风险管理要求,夯实了银行业信贷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与时俱进地提高了信贷风险管控手段的科学性,必将全面提升银行业的风险管控能力,势必有力推动我国银行业贷款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从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促使我国银行业的贷款管理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从而实现银行业自身的科学发展。④
四、贷款新规与银行、企业之间的冲突
通过经营风险追求回报是银行业的天然属性,如果银行期望更高的回报就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资产安全风险。贷款新规要求通过加强对银行的全流程管理来降低风险,实贷实付的要求实际上减小了银行的信贷规模,这些都将在短期内较少银行的综合收益。创利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考核的重要指标,实贷实付短期内影响贷款息差创利,也影响对银行业从业人员的业绩考核。我们应该看到,我国银行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旦银行的授信规模受到限制,即使企业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在没有放款的前提下,如果银行不愿意放款,企业将存在难以获得贷款的或有风险。
五、关于对流动资金贷款相关规定的理解
(一)贷款新规对流动资金贷款控制力度相对较弱
贷款新规认为流动资金为企业营运资金。贷款期内,流动资金贷款可周转使用。贷款新规规定了严格的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标准要求,但仅限于第一个循环周期内,从第二次循环开始资金使用已不受贷款新规约束。
(二)关于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
为防止企业挪用贷款,贷款新规要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行业特征对借款进行流动资金需求测算,并最终确定企业需要多少流动资金贷款,禁止向企业超额发放贷款。贷款新规的测算公式能够基本测算出营运资金缺口,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综合授信额度。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银行将测算结果理解为狭义的贷款额度,而不是资金需求,认为通过承兑汇票等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的资金支持不受额度测算限制,以求向优质企业超额度发放贷款。
六、贷款新规尚待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个人贷款转借给本人占有股权的公司
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不具备贷款条件,而企业的股东具有贷款条件、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为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贷款人向企业股东发放贷款,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当企业股东有具备贷款资格、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并能够提供充足押品时,可向其发放贷款用于其入股或控股企业的日常经营;二是认为企业和借款人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企业是典型的改变贷款用途的违规行为。
(二)关于置换贷款
置换贷款是借款用一家银行的贷款归还另一家银行的存量贷款。对此种贷款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银行发放置换贷款时已对借款人进行了充分的风险评估,银行可以规避信贷风险;另一种认为置换贷款,特别是置换将要到期贷款,贷款人难以完全判断企业的各种经营风险,将严重危及信贷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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