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在知识产权"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理念影响下,人们关注的目光多集中在与科技革命专利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上.但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文化多样性的发展使人们重新意识到了作为现代知识之祖之源的传统知识对现代社会的影响.特别是传统知识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民间文学艺术,早已成为现代文化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参与者.基于此,作为拥有深厚民间艺术底蕴的中国,有必要同大多数非洲国家那样,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并采取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实现民间文学艺术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可持续发展.
"民间文学艺术"这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年来多次讨论的主题,已逐渐引起各国广泛的重视.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丰富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的国家,也应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列入立法议程.本文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含义特征及保护必要性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关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设想,希望能对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有所帮助.
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应还原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文学艺术的一个分支的本来面目,以是否具有审美价值作为标准,将民间文学艺术解释为:在某国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某一社会群体主要是某一民族、种族或部落创作的,反映该群体共同意愿、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及心理特征,并主要通过人作为载体进行世代相习和传承的生生不息的文学和艺术.
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中的背景资料显示,不同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解释是小同大异的."小同"表现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规定上都限定为该国某一地区居民群体;"大异"则表现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具体内容的界定上.塞内加尔将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限定在本国文学与艺术领域内的创作.澳大利亚则将其解释为"一切包括文化财富的所有方面的文化表现方式,如美术、歌曲、习俗、传统医学知识等."贝宁和卢旺达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解释又涵盖了科学和技术的民间知识.而1977年由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也将科学领域内的创作纳人到了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
从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分析可知,民间文学艺术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智慧的结晶.民间文学艺术从创作到流传,其每一步的改编补充都离不开群体的参与.它不是单个人的成果,反映的也不是个人的思想情感,而是群体的心理愿望.第二,民间文学艺术的流传范围通常限定在某一特定地域.作为文学意识的一个分支,民间文学艺术同其他文学艺术种类一样是创作者对生活劳动体验的一种表达方式.第三,民间文学艺术是世代相习的,在时间上具有连续传承的特性.第四,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变异性.民间文学艺术不是一挥而就的,其创作、修改乃至完成并不是一代人的功劳.同时由于其表达形式多为口头与动作,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原貌会因模仿者和传承者的个人表现手法的不同和再创作而多少有些改变.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产生的土壤即群体生活环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在传承过程中,为了满足新生活的需要也会发生一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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