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龚花萍 单位:南昌大学信息管理学系
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发展,社会的运作对信息的依赖也越来越强。传递信息的信息网络对信息社会的作用就像人体神经对于人体的作用一样,成为社会密不可分的一体化的组织结构。社会对信息和信息传输网络的依赖使得信息社会的稳定性受到严重挑战。为保证信息社会的稳定,必须构造新的社会规范,形成适应信息经济基础的新的社会契约关系,信息法律建设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
信息法律的内涵
1.信息法律的中心。信息法律的中心问题是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是工业、科学、文学、艺术等领域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在一些场合,现代知识又称之为“信息产权”或“智力产权”。据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小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原产地名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8个方面。版权,在我国又称著作权,它保护的客体包括文字作品(书籍和其他著作物);口述作品(演讲、讲课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相、录音、广播作品;地图和技术绘图;计算机软件等。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就是未经产权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复制、仿制有关专利、商标、设计和著作。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信息法律的另一个中心问题。信息安全包括数据安全、信息系统安全、计算机安全、国家信息主权和个人信息隐私权等广泛的范围,并往往构成重大的威胁。在上述信息法律问题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利益问题。利益问题和安全问题是信息法律中的两大中心问题,并且都与信息的自由流通和信息共享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在信息共享和信息产权保护之间、在信息流通和信息安全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是信息法律谋求的目标。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国家信息法律系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在信息的取得、使用、转让和保护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问题和安全问题的全部法律规范,而不只是其中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2.信息法律的体系。信息法律体系大致包含三个部分:(1)主要法律,即制定一部完整的、长期起作用的、专门的信息法律;(2)辅助法,即根据主要法律再颁布有关的细则、补充规定和条例等法律文件;(3)必要的单行法规、条例、章程等法律文件。3.信息法律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信息产权法律。在如何传播、利用和管理人类信息的问题上,信息的“独占性”和“共享性”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信息的共享和保护、扩散和保密互为条件,相互制约。信息产权的核心内容是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另外,科学发现、民间文学、个人数据、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也属信息产权的范畴。显而易见,立法保护信息产权是鼓励人类智力活动,传播和应用人类文明信息,保证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的重要手段。(2)信息安全法律。信息系统的扩大和信息技术的普及,使得信息在存储和传播的过程中易于被复制、取出和截取,从而使信息泄露。同时,随着计算机犯罪和计算机病毒等侵害的蔓延,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复杂和重要,并且已成为信息法律特别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必须立法,通过法律来保护数据的安全、信息系统的安全、计算机的安全、国家的信息主权和个人的信息权等,打击“信息犯罪”。(3)信息市场法律。在信息市场法律中,首先必须对诸如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市场、信息产品价格、信息市场竞争管理等概念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然后对信息产品和信息交易的范围进行界定,确定信息产品价格的法律依据,最后解决信息市场公平竞争的问题。在市场竞争方面,尤其要注意确保国有单位之间、国营与民营之间、以及民营与民营信息机构之间在公平条件下竞争,不允许欺行霸市、垄断信息资源;要处理好信息资源独家占有与共享之间的矛盾;要对制造假、冒、伪、劣信息及坑、蒙、拐、骗的信息交易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保护信息消费者的利益。(4)信息产业法律。它是指调整人们在信息产业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依法治理信息产业的重要工具,也是信息产业发展规律的一种法律表现。它调整的对象为宏观的信息产业决策、预测和规划,以及微观的信息产业研究、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产业管理工作。
我国信息法律的现状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上的经济。市场经济不等于自由经济,在市场经济中,信息活动不是绝对自由的,它必须遵从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信息商品的所有权、转让权和交换关系的确立都必须依靠政策与法律,尤其是法律,它对于保护买方、卖方及中介方的合法权益更是必不可少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信息法律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是在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保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国商标法》,1983年3月1日施行。商标法的制订与实施,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者保护商品质量、维护商品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4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1991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其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最近的发展来看,我国信息立法的步伐正在加快。如1992年4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5月1日起受理软件著作权登记;8月,国家保密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出版署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共同颁布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加强了对专利的保护。另外,我国还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国家信息中心和国家计委政策法规司制定了《信息市场管理条例》和《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暂行条例》。同时,由于市场经济原则的确立,我国信息法律建设加快了走上国际化道路的步伐。如1992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9月,国务院发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自1992年9月30日起施行。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正在加快信息立法的进程,以便更好地运用政策与法律两种手段去管理信息资源。应该注意的是,有了信息法律,还必须加强它的宣传与普及,培养人们的信息法律意识,形成知法守法的社会风气。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和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速,我国还迫切需要重点研究与制定信息法、数据法、数据库保护法、软件保护法、信息技术标准法、信息保障法、信息传播法、信息管理法、信息企事业管理法、信息资源管理法、商业秘密法、数据通信法等一系列信息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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