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旭青 周恒利 王志红 单位:中北大学 华北工学院分院
鲁迅曾经特别强调:“最要紧的是改革国民性,否则,……,招牌虽换,货色照旧,全是不行的。”这句话有其具体的历史背景,但在今天,仍有值得借鉴之处。
一、道德、法律、精神的涵义
“……他(卢梭)确信,如果法律的行使合乎它的真正的纯洁性和普遍性,那么个人的真正道德需求就会马上得到满足。”[1]“当某些法律未禁止的缺德行为引起了社会强烈普遍的憎恶感,成为众矢之的的时候,在法律上已有足够理由对其予以强制。当大多数民众有强烈的道德要求时,这已表明法律和民主之间出现了脱节,此时强制的方法就是道德的法律强制。”[2]而精神“是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心理状态,包括情绪、意志、良心等等”(《辞海》)。民族精神正如张岱年先生在《文化与哲学》中指出的,在一个民族的精神发展中,总有一些思想观念受到人们的尊崇,成为人们生活行动的最高指导原则,这种原则是多数人所信奉的,能够激励人心,在民族的精神发展中起主导作用。这可以成为民族文化的主导思想,亦可简称为民族精神。道德应是文化传统的自在一面,法律应是文明体系的自觉一面。应在文明体系中界定法律,在文化传统中疏理道德,将文明体系与文化传统中可通约的东西归于良知。纵观人类文明史,不难看出:法律和西方近现代文明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大家遵循共同的规则,规则是明确的,而且不讳言利益,渐渐达到了一种精神。时至今日,道德和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精神是对道德和法律的超越,是人之修养和民族素质的体现。
二、存在的基础
每一个正常的人,一来到这个世界上,就已经具有了许多本能,比如啼哭、吮乳等。而作为本能反应的接受方也同样具有接受那些本能的本能,此可谓人性中善的表现。这些东西的基本作用,毫无疑问是为了人类的生存和繁衍。也就是说为了人类的生存和繁衍,人类天生就具备了许多本能。这些本能的具备,再加上人类所特有的高级意识,使得整个人类得以不同于其它生物,而其中的道德、法律、精神等也得以存在并发生作用。以“道德”为例,可以设定,在人类之初,对于人,无所谓道德。但是随着时日推进、自身发展,某个或某些成员发现成年人不应虐待儿童或老人。这一发现在某些特定群体传播后,从人类本性上产生了共性,于是人们形成了这一观念。经验亦可证明,某个成壮年在人群中打了儿童或老人,身心健康的人们的反应恐怕就是这个人真是没有道德,至于原因也就退至其次了。不难看出,道德的存在至少有两个必要前提:(1)人性中含有这种因子;(2)人类意识自觉不自觉地将其维持。没有(1),道德无从谈起;缺少(2),道德则无法维持。比如虐待儿童这种倍受谴责的非道德行为,若每个人对此毫无反应,那么会怎么样呢?人们对这种行为压根儿就象没发生过什么一样,日后周围的人和其相处跟往常一模一样,那么虐待儿童者也许就会毫无顾虑,这个时候所谓“非道德”就形同虚设了。同样,救助落水儿童,除了救人者和儿童,这一被高扬的行为存在也需要前面的两个条件。也许有人要问:某人救助落水儿童,除了救人者和儿童,没有任何其他人知道,而且救人者和被救者根本就没有任何别的考虑,这种行为难道不是纯粹意义上的道德行为吗?应该说,这至少不属于社会控制学意义上的道德范畴,而是更接近通常所说的“道”或“美德”抑或“精神”,即发于自身、类似本能、自然而然、没有任何别的考虑的东西。这一点和人们平常所说的“民族精神”中的“精神”的意义极其相近。这种精神的形成或说存在,至少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纯粹自然而然;一种是长期的道德教化或法律运行的结果。
三、倡导纯粹的道德意识
道德至少可分为两类:纯粹的和现实的。纯粹的道德是发自于人之内心的、没有任何别的考虑、自然而然的、符合个人信念而客观上又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积极效果的行为内质。比如购买相识人的东西,由于失误,多给了你一些东西,离开后方才发现,稍作考虑,便返回去还给了对方。仅针对这种行为,立即做出道德判断,还为时过早。美德的存在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将多余的东西还给对方,仅仅是内心的涌动———应当如此。不管对象是谁,相识的还是不相识的,而只是内心处唯一的想法就是“应当如此”。若恐日后的尴尬或其它什么原因而还回,则不构成高尚的道德行为。事实上,道德作为个人的自身修养若说不失意义,可作为社会中的手段它多半会背离其本质。然而,现在社会中的所谓道德有的已被异化,甚至仅是为道德而道德。社会中一些对道德的渲染早已失去了其本质,并且在很多情况下,都有了利益诱导的因素。曾有报道,一位学生做了救人的好事,主动要求被表扬。应当说该行为没有什么值得品头论足的。但却体现出现实中长期形成的这样一种观念———有道德之举必会或应会受到表扬,即会带来有形无形的利益,也就是说有一种诱导在里面。当然这种诱导也可以是一种无形的力的作用,比如分摊下来的捐款,与其大赞特赞所谓奉献精神,不如说是执行任务更为恰当。这就是我们现实中的所谓道德。这种道德行为之所以产生,诱导和某种无形的力量起了很大作用。也许有人要问:照此说来,现实中的纯粹道德岂不没有了可能?此话过于绝对。纯粹的道德在现实中是存在的,因为并非每个人都远离了良知,只不过由于现实道德的变异,已使众人失去了把握的能力。
四、加强法律法治建设
从某种意义上说,时下中国的道德教育,在有些方面已经失去了人性的本真,成了一种伪道德。在一些道德家或其群体身上并没有什么真意,他们的哲学只是对别人宣扬的。更有甚者,某些道德概念已成为强盗的谎言,有些人的“道德冲动”早已变为羞羞答答的利己主义。我们发展到今天,现实中有些人的道德操作已明显成为一种手段。生活中的人们如果对于道德感减弱到不再顾虑重重时,社会就会一时变得很无奈。长此以往,如不加以治理,道德滑坡也就成为自然。此时若一味地去嚷嚷,人们只有长叹了。由此,我们可以想到当道德本身不能自救时,法律应该被践行,因为法律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一定的强制,以促进社会中的道德秩序。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务必渗透法治精神,而非背离法治精神。否则,法律多半会成为某些集团的谎言或赚钱的遮羞布。比如:某火车站的站台决定对随地吐痰者处以罚款,而且严格执行。应该说这本身是一项合理的制度,但是决策者们却没有较完整地体现相应的法治精神,没有真正做到法律必须公布,致使其在很大程度上兼有了赚钱的目的。而且,类似行为在我们身边并非罕见。《男孩踢妈妈的‘效应’》也即1998年4月,美国麦阿密某家餐馆,一个十岁的小男孩与母亲争吵,踢了其母一下,女侍立即报警,警察飞驰而至,将该小孩捉住,后将其送进看守所。此事尤能体现出“法律”在西方人中的地位和作用。虽然这个小孩被控单纯殴打乃属轻罪,但不管怎样,可以确定的是,今后这个孩子对打人的概念会由此清楚得多,而在行动方面也会慎重得多。尽管有些人对此提出不同的意见,但自始至终无不体现着西方人的法治精神。如果在法治不健全的社会里就很难实现,因为整个社会运作的各个环节在其任何一处都难以打开:侍者会否报警,警察是否认真,人文社会系统是否支持等等。西方人最终选择法治,他们并非觉得法律的优点胜过智慧,而仅仅在于法治比人治更可靠。因为历史常常说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但是,倡导法律,我们却始终生不出根,恐怕与我们的传统不无关系,因为国人历来就没有独立的法至上的意识和精神,法只是权力的工具。时至今日,国人践行的仍然是缺少法治精神的一些中国自古传之的东西。更为严重的是,现代文明所赖以建立的终极价值在中国的缺乏和无力,使得整个民族在西方文明的冲击下显得无可奈何。
五、大力弘扬民族精神
在工业文明的进程中,本质的道德已很难谈开;操作中的道德,不但其力量日渐衰微,甚至发生了异化。人们很难再为纯粹道德而道德,现实不得不让一些人更加看重利益。正因为如此,法律被显现出来。人们抱怨道德滑坡,且把道德的衰退和生态的危机并列为21世纪人类面临的两大威胁,并力图改变这种状况,于是乎在道德教化上做起了大文章。但在工业文明时代,道德的存在和发生作用已失去了许许多多的条件,其中财富分配的失衡,使得利益在人们的行为中的支配地位日益增强。比如某企业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如果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上去对待,恐怕是抵不过其利益(或说单位效益)的诱惑的。法律和道德之目的无非是使人类的生活更加和谐与幸福。但是,若说有了道德和法律,我们的生活就更加幸福,这也过于自信。“如果统治者没有按法律办事的意愿,那么任何形式的‘基本法’,不管它们是多么精心的被制定出来,也不管统治者怎样发誓要按它们办事,都不能阻止统治者任意解释和运用它们,如果不改变权力的本性,即权力在法律中的渊源与基础,那么任何限制权力的企图都无济于事”。[1]“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3]另一方面,则必须将二者升华为精神,否则,难以产生持久力。个人利益至上、官本位、依赖性、窝里斗、随大流、奴性等国民的劣根性和历史的后遗症,仍驻足在一些人的灵魂中,这些正是妨碍健全有力的民族精神形成的障碍。如若没有优秀的精神,又何以形成优秀的群体。当亚运会在日本广岛结束的时候,6万人的会场上竟没有一张废纸,全世界的报纸都登文惊叹:可怕的日本民族。这是何等的民族之精神!而在中国,某年五一长假,旅游胜地青岛,仅崂山一地就留下了游人的垃圾20吨。临海嚎啕、仰天长啸,奈何奈何!中国正在发展,但中国依然落后,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尤其是在国民素质方面,我们仍然无法逃脱时代的挑战。文化传统上的某些根深蒂固的落后意识甚至在阻碍着国家的正常发展。在加强道德和法治建设的同时,更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精神,显得比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
编辑提示,此文是论文格式网为朋友们总结并提醒职称及职称考试的相关事项。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