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毛彩菊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所谓结构主义即认为结构决定行为,一旦能够确认结构,即能预测在此结构中人的行为,因此早期政治学注重对政治系统的重要结构特征的分析,并且往往分析其正式的、宪政方面的特征;律法尊重主义即认为法律在政治生活中居于中心地位,因此非常重视对法律文本的研究,特别是宪法的研究;整体主义即普遍把社会整体放在首位,社会整体被认为是个人行为的影响者和约束者;规范分析是说早期政治学其分析中一般含有强烈的规范要素,其研究目标是在对政治制度进行描述和比较的基础上,设计“好的政治制度”;历史相对论即认为要充分了解特定国家的政治行为方式必须把政治系统置于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历史背景之中。[4]詹姆斯•A•比尔与罗伯特•L•哈德格雷夫等人也对早期政治学的特征进行了描述:(1)集中研究正式结构与立法系统,它把政府组织和外显的制度作为研究重点,关注宪法、国会、内阁、法院和行政科层制等;(2)“形态描述”,强调对具体政治系统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3)关注制度产生的根源,基本没有探讨制度变迁,属于研究上的保守主义;(4)主要关注对各种具体制度形式进行历史的重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并非理论性的研究;(5)其基调更接近道德哲学而非经验科学。[5]11这一时期研究视角属于宏观研究层次,它虽然没有明确提到人的行为,更没有提及制度与行为的关系,但从它的研究内容看,它应该是有制度决定论的观念的。它把人性视做常量,把国家正式组织、机构、法律等视为变量,认为政治制度是支配和影响人类行为的根本性和决定性因素。就是说,不管人的行为怎样,只要制度设计好,好的政治生活图景就会出现。因此,政治学的主要任务,就是探寻这些优良的制度。
行为主义与理性选择理论对行为的研究
行为主义政治学在美国的兴起与以梅里安教授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的努力是分不开的。早在1925年,芝加哥大学政治学教授梅里安就深刻洞见了行动研究在政治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在就任美国政治学会会长的就职演变说中他指出,政治行为将是政治学研究的方向。与此同时,二战期间,大批的犹太学者从欧洲迁移至美国,将欧洲实证分析的研究方带入到了美国,这为行为主义的兴起注入了活动。而一些财团也看到了行为研究的前景,大量的资金投入到了这一领域的研究中。行为主义促成了美国“新政治科学运动”的诞生。与早期政治学注重研究政体、正式制度的运行和宪政程序相比,行为主义政治学则主要研究选举行为、压力集团活动、政治派别的活动、精英的作用等非正式政治行为。行为主义政治学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是:为什么人们以他们行事的方式而作为?也就是说,行为主义政治学的核心是可观察的行为,既包括个体层次上的行为也包括集体层次上的行为。与早期政治学的整体主义相对,行为主义政治学在方法论上则属是个人主义的,原子化的个人行为是政治研究的基本单位。此外,与早期政治学浓郁的哲学、思辩和道德意味相比,行为主义政治学则试图使自己能成为一门价值中立的科学。政治行为主义者认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研究在本质上是一体的,因此,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应该借鉴到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来。政治科学应当利用资料收集和分析方法上新的成果,特别是吸收收集资料的先进方法,运用计算机来储备和处理资料,运用统计技术来测量和分析资料。行为主义政治学力图不仅能描述政治世界,而且希望对政治行为的任何解释都经得起经验的检验。在行为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学者们对实际政治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行为主义者全面地分析了民主国家中投票成为大众政治参与主要方式的原因;考察了示威、罢工甚至暴乱中,政治参与的渊源;研究了领袖行为,并在领袖观察世界的方式(他们的态度与价值)与他们做出的特殊行为之间的关联上着重进行了研究;考察了利益集团与政党的行为;研究了民族国家以及诸如跨国公司、国际恐怖组织和像欧盟那样的超国家机构等非国家主体的行为。行为主义的研究使政治学从关注制度走向了关注行为者。这一转变也使政治学的视角从宏观走向微观。虽然在行为主义的研究中,没有明确地提过对制度的假定。但我们通过文献可以发现,在行为主义政治学中,制度被当作一个常量,也就是说,制度是外在的、既定的。而既然制度一般情况下无须更改或者说不可改变,因此它也就被当作“空气”一样的存在了。但问题是,制度是一个常量吗?人们的行为不能对制度产生影响吗?这些是行为主义没有考虑的问题。这是人们对行为主义提出的批评。理性选择理论是作为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政治科学中行为主义革命的一部分而产生的。它与行为主义的区别在于后者利用的是社会学或心理学的方法,而它则利用的是经济学的方法。理性选择理论试图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技术来观察政治现象和过程。经济学对人的假设是“理性经济人”,理性选择理论则把这一假设借鉴过来,认为在政治领域行为的人同样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安东尼•唐斯是运用理性选择理论来分析选举行为及政党竞争的先驱。他通过分析认为,选民与政党都是典型的理性经济人。选民向某个政党投票的目的是希望该政党上台执政后,他们能够获得最多的利益;而政党则为了上台,通过不断改革其竞选纲领来赢得选民的支持。公共选择理论是在理性选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认为民主政府为弥补市场失败而进行干预,但其产生的问题要比它解决的问题更多。这是因为政府官员也是理性经济人,他们有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冲动,而同时,他们又垄断了绝大多数公共产品的供给并控制了大量的信息,这就导致了公共产品的过度提供以及公共财政预算的过度消费。理性选择理论与行为主义理论基本是一脉相承的,它们都关注政治中的各种行为。只不过,行为主义运用的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知识,对于人们为什么会这样行为,他们做出了一些心理学上的解释,但并没有明确到底是哪一种因素占据主导地位。但理性选择理论则明确地提出了“理性”这一要素,并认为这是决定人们行为的最重要和最终的因素。因而,理性选择具有功利主义的色彩。
新制度主义对制度与行为的研究
新制度主义是在对行为主义的批判上建立起来的。1984年,詹姆斯•马奇和约翰•奥尔森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上发表了《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揭开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的序幕。经过20多年的发展,新制度主义作为一个理论流派开始日益成熟,其内部形成了不同的分支,最有影响的划分是是彼得•霍尔和罗斯玛丽•泰勒提出的。他们在1996年的英国《政治研究》上发表的《政治科学和三个新制度主义》一文中提出把新制度主义分为“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虽然学界还有其他的一些划分方法,但这一划分基本已被大多数学者所认可。因此,我们也按照这一分类来介绍新制度经济学。(一)历史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认为,政治的核心是围绕着稀缺资源而展开竞争的各个集团之间的冲突,因此,其目的就是为了寻求对不同国家的差异性政治后果做出解释。其具体方式是,找出特定政体下的制度组织与经济结构是如何赋予某些利益以特权的。他们反对结构功能主义者将个人的社会、心理和文化特性看作是驱动体系运作因素的观点,相反,他们认为,特定的制度组织与经济结构是造成不同政体差异性结果的主要因素。对于制度分析的一个核心问题,即制度如何影响个人行为,新制度主义者给出了两种回答,可分别总结为“算计途径”和“文化途径”。每一种途径都对三个问题做了不同的回答,这三个问题是:个体如何行动,制度起到了什么作用,为何制度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持续存在(这里主要考察两个途径对前两个问题的回答)。[6]49对于第一个问题,算计途径的人假定个体寻求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目标,而行动者的目标和偏好都是既定的且外在于制度分析的,也就是说,个人的目标和偏好并不受制度的影响。在进行选择时,个体会彻底考察每一种方案,并从中选出那些能够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案。也就是说,个体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策略性。而制度在此过程又发挥着什么作用呢?他们认为,制度为行动者提供了与其相关的其他行动者的信息,还有协议的执行机制、对背叛行为的惩罚等。制度并不直接影响个体,而是通过改变个体的期望来间接影响其行为。文化途径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则与此相反。该途径强调行为并不是充分策略性的,而是受限于个人的世界观。与算计途径人追求最大化个人利益相比,它倾向于将个体看成是以满意原则为指导的,并强调个人选择对环境条件的依赖。也就是说,人并不是能完全最大化个人利益的,行为要受环境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制度与行为是什么关系起呢?在这种视角下,制度为行为提供道德和认知模板。个体深深嵌入由符号、教义和惯例等构成的制度之中。制度不仅提供策略性的信息(即何种策略能最大化个体利益),而且它还影响着行动者的身份认同、自我印象和偏好。比较两种途径可以发现,算计途径强调行动者的能动性,他们有着固定的偏好,在最大化目标的指引下,通过算计、策略性行为来达成目标,制度只是为他们达成目标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规则服务;而文化途径则认为,一方面人们不能撇开制度的影响在真空中行为,另一方面甚至他们的偏好、他们的目标都是受一定的制度影响的,也就是说,偏好内生于制度之中。简言之,前者认为制度为行为服务,后者认为制度影响甚至决定行为。历史制度主义特别强调特定的历史场景,认为在实际中,行为者的行为到底是遵循算计途径还是文化途径取决于当时的历史环境。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并没有对行动者做某种固定单一的理论预设。历史制度主义还强调权力的非对等性。自由主义契约论强调个体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某些契约,但历史制度主义者则抛弃了这一假设,在他们的视野中,权力在个体之间从来就是不平衡地分配。因此,制度往往给某些集团和利益更多接近决策的机会。从以上可以看出,历史的新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建构行动者,并界定行动者可能的行动模式;制度制约行为,同时又为行为提供权力、资源等支持。他们认为制度形式对个人行为施加了强大的影响:建构其行动议程、关注、偏好与模式。同时,他们认为,个人当前的选择和机会,受其过去选择的制约,并要以过去的选择为前提。制度一旦确立,就会对随后的个人决策与零散的制度建立事件产生持续的影响。但是,尽管制度主义者非常关注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但他们并没有把这一点推向极至,并不认为制度是产生政治结果的唯一因素。与理性选择主义只关注偏好和制度相比,他们则还关注了制度与观念信仰之间的关系。(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制度作用于行为的分析有浓厚的利益算计色彩。它对于行动者采用的是这样的假设:他们有一套固定的偏好,行动则完全是以偏好最大化为目标的,而且行动在满足偏好的过程中具有通过算计而产生的高度策略性。在政治生活中,正是行动者的这些策略性行为对政治后果产生了重要影响。那么,制度与行动者又是什么关系呢?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的作用主要是为行动者提供与其它行为者相关的信息,还有协议的执行机制、对背叛行为的惩罚等等。这主要包括:(1)行为应该在什么样的的范围内进行,遵循规则获得哪些收益,如果不遵循又会获得哪些惩罚;(2)在同一规范框架范围内行动的其他行动者可能会采取什么行动,这对自己的利益得失形成怎样的影响;(3)自己在行为互动中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行才能够达成自己的目标;(4)在行为者互动的过程中,不同的行为者的行为会有怎样的变化,对这种变化可以或者应当采取怎样的替代方案。[7]所以,制度对个体行为的影响是间接的。制度通过这些信息的提供,对行为者的心理期望形成影响,使行为者采用特定的符合其最大化利益需求的方案。但对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这种假设,也有学者提出批评。如皮尔森就认为:“行动者可能是工具性的和具有远见的,但是他们有着如此多重与多样的目标,因此起作用的制度不可能完全源自于设计者的偏好。相反,正如历史的新制度主义所暗示的,行动者可能不是工具性的;或者他们可能是工具性的,但不是具有远见的。也许最重要的情况是,行动者事实上有着一种单独的、工具性的目标,且是具有远见的,但是制度可能产生重要的意外后果。最后,行动者可能做出理性的设计选择,但是更广泛的社会环境中发生的变迁,和这些行动者本身特征(如他们的偏好)的变迁,可能在他们选择某种制度安排之后,明显地恶化行动者与制度安排之间的适配性。”[5]42也就是说,行动者并不能随心所欲的,制度会对他们的行动有着重要影响。比较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前面所说的历史制度主义,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它们都认同制度的重要作用,但是他们观察问题的视角和对偏好的假定存在很大区别。理性选择理制度主义强调制度的微观基础,探讨人们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解决面临的集体行动问题;历史制度主义则强调一种宏观的视角,探讨制度形式的演化以及制度是如何影响个人的偏好与行为的。就偏好的假定而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将偏好视为行动者的稳定属性;而历史制度主义则认为偏好具有情景的具体性。[5]42也就是说,人的偏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很多时候它都视具体情况而发生变化,所以,由制度所构成的人们的选择场景就对人们的偏好形成具有重要影响。(三)社会学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是从社会学组织理论中发展出来的。它所界定的制度比之前两个新制度主义学派所界定的制度要宽广很多。它认为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的规则、程序和规范,而且还包括一定社会的符号系统、认知规定和道德模板。社会学制度主义对行为者的假设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很不一样。理性制度主义认为个人的目标和价值是内生的、稳定的,而社会学制度主义则认为个体的目标和偏好并不是前设或内生的,而是可以被改变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个人的行为是充分策略性的,个人的行动不仅取决于自己的追求,还取决于其他行动者的选择,而社会学制度主义则认为个人的行动并不是充分策略性的,而是受到个人独特世界观限制的;理性选择制度认为个人都是追求最大化利益的“理性经济人”,但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个体并不是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者,在利益之外还有文化价值实现的要求。那么,在制度与个体行为的关系上,社会学制度主义又是什么观点呢?社会学制度主义强调制度对个体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个体的社会化过程予以实现,个体被塑造制度认可的一个角色,文化内化于制度之中。同时,个体在行动过程中强化了对制度的认知,个体行动的逻辑是与制度所设定的规范相适应,并以“社会适宜逻辑”为基础。有学者将社会学制度主义制度对行为的影响归纳为“认知版本”和“规范版本”。所谓“认知版本”,是说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行为者会形成不同的自我印象、身份认同和偏好判断,制度通过为个体提供不同的认知范本,使行动者对自身和行动有了合适的理解,从而形成自己的行为目标和自我的偏好。而所谓“规范版本”,是说为制度为不同的行为者设定不同的角色规范,并通过社会化的方式使其内化于个体,并最终达到个体遵从社会规范要求的目的。[6]60比较“认知版本”和“规范版本”,我们可以发现,虽然这里制度对个体行动的影响都是通过对行为者偏好的影响而达成的,但前者影响的是个体对自我身份的认同,进而在这种自我设定的角色期待下选择自己认为适宜的行动策略;而后者影响的是个体对责任和道德的认同,制度被赋予可以判断行为合法性的作用,遵循制度的行为就具有道德上的优势地位,而违反制度的行为则处于道德上的劣势。因而,个体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就具有“不得不为”的色彩。社会学制度主义者认为,当个体面对某种情形时,个体必须要找到一种方式来确认这种情形并做出相应的反应。社会学制度主义并不认为个体行为是无目的和非理性的,只不过,个体所理解的“理性行为”本身也是被社会建构出来的。
小结
从制度与行为的关系可以看出,单纯地强调制度决定行为或行为创造制度可能都是不可取的。这两者存在复杂的依赖关系,彼此被对方建构。如托马斯•库利所说,行为与制度之间以及自我与社会结构之间,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虽然各种制度似乎是外在于个人的行为而独立存在,但实际上它们都需要个人的互动才能形成并得以维持,然后才能作为一种思维与行动习惯而存在。行为始终既是制度的原因,又是制度的结果。而我们在研究中,也必须认识到人的行为的复杂性、多变性以及难以预测性。行为主义和理性主义对人建立的模型是否可靠?人的行为究竟能不能建立模型?到底哪些因素在影响人的行为?制度又在多大程度上塑造了人的行为?这些始终是我们应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