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具有较大的差别,而央行的货币政策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之间既没有协调机构,也没有协调机制,两部门的做法经常不一致,各自为政,互不往来,这样严重地损害了货币政策的效应和金融监管的效率.
以农信社为单位进行考核不利于货币政策的执行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规定以单个农信社而不是以县(市)联社为单位进行考核,这种考核办法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规定"对最大一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30%",许多农信社的资本金都是三五十万元,发放20万元的单笔贷款就超比例了.又如规定"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年末比例不得高于80%,贷款需求旺盛的农信社因存贷比例高而不敢放贷,而贷款需求不足的农信社却因没有项目而不能放贷.这种考核办法一方面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农信社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却因制度设计缺陷扼杀了农信社一些有"利"可图的信贷机会,影响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充分有效发挥.
监管指标的设定甚少考虑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我国的货币政策具有"重制定,轻执行"和"重总量,轻结构"两个特点.央行的货币政策部门无权监督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并不包括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这样银行监管仅局限于"风险监管",这种情形在基层人民银行表现尤为突出.另外,货币供给总量基本上是适度的,而且我国货币供给的存量相对于GDP已显得过大,但是,货币信贷的结构和效益却是差强人意的.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以及贷款责任追究终身制的实行,金融机构的信贷权力逐渐上收,信贷结构失衡现象凸现:一方面信贷资金向大企业集中,中小企业极难获得银行贷款;另一方面银行资金向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集中,中小城镇和欠发达地区资金日益匮乏,导致我国的地区差距逐渐扩大.鉴于目前我国具体的国情,我国应当考虑给予央行货币政策部门适度的监督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权力,或者干脆要求央行监管部门同时承担这种监督职责.
激励和约束不对称对货币政策有负面作用现在国有银行都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内部控制得到了强化,信贷人员责任重大,稍不小心就触"雷",但是在分配制度上受传统"大锅饭"影响,相应的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这种光有约束机制而没有激励机制的制度,虽然比较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但是极大地削弱了银行信贷部门发放贷款和贯彻货币政策的积极性.
货币政策体系与银行监管体系的信息共享性差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决策所依据的信息大部分是相同的,但由于侧重点的不同,其体系内部收集的信息又有所不同.当前两个业务部门都设立了自己的信息搜集系统,而两个信息搜集系统的统计口径、资料来源和指标体系不一致,导致两个统计体系的资料共享性差,并且浪费了人力和物力.
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效应---政策建议我国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居高难下,并在加入WTO后要与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同台竞技,较为严厉的监管政策必不可少,这使得近年来我国货币政策的效果一直不佳,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发生梗塞,没有充分发挥刺激国内经济增长的作用.如何在较为严厉的监管政策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呢?这可以通过设立一些协调机制和协调机构,来增进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调运行,达到同时提高监管效率和增强货币政策效果的目的.下面有几点政策措施可以促进两者的协同效应:
建议各地央行监管部门以县(市)联社为单位进行考核.基层农信社并没有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其资金存入县(市)联社,由县(市)联社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并缴存准备金,因此,以县(市)联社为单位进行考核,不但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加强货币政策的效能,而且基本上不会增加农信社的信贷风险,可谓"百利而无一害".
建议设立一套货币政策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来综合评价各地区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具体监督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职责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部门或银行监管部门承担.
国有银行不但要有约束机制,更应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约束和激励相对称的更完善的银行信贷制度.有惩罚无奖励的制度只会打击先进而鼓励偷懒,导致"无为"思想泛滥,信贷人员无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既有惩罚又有奖励的制度,不但能防范信贷风险,也能鼓励信贷人员不断开拓市场和发展业务,增强贯彻货币政策的积极性.
在金融统计资料上建立的信息共享基础上,应考虑将两个不同信息源的信息通过一个综合部门进行汇总、整理、定期发布以便共享,提高二者决策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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