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民社会培育中的公民主体建设
[摘要]传统的中国社会始终持续着皇权无可替代、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控制模式,这种模式无限地放大集权主义甚至个人独裁,而民众的权利长期被压制。但随着现代民主社会的发展,信息资源迅速扩展与共享,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主法治进程得到快速推进,社会上非权力因素的成长与公民民主意识的普遍增强,要求我国在传统控制模式中融入社会非权力因素的有效参与以及公民的社会事务自我管理,稳定地推动我国公民社会健康成长,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提供持续的推动力。而公民社会一切实践与发展最终取决于其中的主体——公民的意识、能力、行为等。
[关键词]社会转型;公民社会;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2.2[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何肇烈(1976-),女,思想政治教育硕士研究生,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何肇烈(运城学院师范分院基础部,山西运城,044000)
新中国成立后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由皇权主导的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宣告结束。这一场彻底的革命使得中国的整个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每个社会成员、社会组织的利益关系都发生了新的革命性的变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对社会主义的描述以及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也为了尽快结束国家一穷二白的状况,需要在党的统一领导,国家集中力量,政府直接组织下整合全社会资源,实现国家的独立、稳定以及人们所追求的公平与富裕,而且短期内这些目标都不同程度地得以实现,使得党对国家事务的绝对领导以及政府包办一切社会事务的政权及管理模式在全国上下都普遍得到认可。但是这种模式的长时间运行,却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以党代政、高度集权等并直接造成了生产效率、管理效率以及社会运行效率的低下,使得中国现代化严重受阻。
改革开放后我国很快迈入现代化国家的发展新阶段,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利益主体多样化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都在短时期内发生深刻变化。这些复杂的变化要求国家的管理与决策符合时代需要,符合人民的需要,符合社会的需要。同时信息资源迅速扩展与共享,加之社会成员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国家权力需要越来越多地向社会组织渗透而不是一方独大地强制执行。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加之政党、政府内部本身存在的制度性与操作性问题,使得国家已经不可能单独依靠传统的执政党与国家共同建立的传统体制处理所有的公共事务,迫切需要动员各种非政权非政府组织等分散社会资源,形成政党—政府—法律—公民社会相互补充、相互制衡的综合治理网络。面临社会客观存在的迫切需要,政党、政府以及法制都在努力完善适应这样的需要,唯有公民社会的建设在我国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
上世纪90年代公民社会这一论题在我国兴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民主政治的改革以及法治进程的加快,公民社会活动在我国已经非常广泛但却分散地存在并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正如《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所言:“中国已经迈入公民社会的门槛里,公民社会的逐渐成形是中国过去近30年改革开放的一项伟大成就。这虽然不是相关各方在一开始就追求的目标,却是中国社会各种行为主体(如社团、政府、媒体、公共知识分子群体)在互动中得来不易的结果。”比如,我国越来越庞大的志愿者队伍、网络媒体、消费者协会等非官方组织自主性在逐步加强,而且对经济社会的很多方面的贡献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们期望我国公民社会率先在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为今后更深层次的发展探索经验。
一、培养和深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引导公民的民主理念
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臣民关系,建国后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至上诸如此类的观念给人们传递的服从意识根深蒂固,个人对国家是无条件的服从使得人们对自身利益的维护缺乏必要的主动性。然而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以公民利益为本的社会,公民利益的核心是民主与平等、权利与义务。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的建设、法制建设的引导以及民主政治改革的推动下,我国社会结构悄然发生变化,原来政党政府一统天下的格局逐步发生变化。
市场经济首先使得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大量个体私营经济形式蓬勃发展加之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要求各经济主体的所有经济活动都以法律形式确保其行为合法性、公平性与开放性,市场经济创造了丰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推动了法律的健全、民主的发展与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步觉醒等精神文明成果的产生。
但由于现阶段我国公民自身、公民组织以及相关制度缺乏,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整体发展不平衡,而且权利意识水平较低,所以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也将是一个系统工程。第一,从学校公民教育课程的开设,把握不同年龄阶段公民教育内容的差异,教育学生不论在家庭、学校还是社会,每个人都应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树立最基本的公民意识;第二,充分利用多种媒体资源,引导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的认同,进而塑造公民积极的权利义务精神;第三,大力培育公民社会,通过各种非政府主题社团来推进社会多元化,从而培养公民的民主参与、自主自律和公共精神;第四,要加强民主政治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使公民能够以不同形和途径,充分享有并切实行使民主权利,激发公民形成自由理性、自主自律的主体精神,实现由个人道德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型。
二、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与能力,推动公民的理性观念
我国曾经是一个高度政治化的国家,国家与公民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缓冲,导致政党政府系统承载巨大压力。现代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信息公开透明化,党和政府应适当地使权力主体多元化,培育社会必要的自治能力。现阶段承担自治活动的主体就是不断发展的各种公民组织并借助其载体作用,培育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与能力。第一,全面了解执政党执政理念、政策决策等,增强党的执政合法性、合理性教育,在公民与党、与政府之间确立最基本的信任与心理认同;第二,对于合法的公民自发的社团组织,党和政府逐步规范、完善与其沟通的态度与效能,切实解决某利益集团合法的政治诉求,培养合作感情与理性自觉;第三,党和政府充分利用经典案例的宣传等方式,表达尊重辩论的态度,鼓励通过沟通合作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以实际效果教育公民理性参与政治是高效且有尊严的,并在此过程中逐步提高公民政治参与能力。
三、加强周边机制的建设,确保公民活动的有序自律
有序的公民参与是指公民通过合法的形式、制度化的渠道,理性地参与公共事务、影响公共决策的行为和过程。推动公民有序参政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发生作用。第一,加强公民社会组织建设,提高公民组织的自治性与自主性。公民组织作为公民活动的载体将分散的个人资源和个人主张聚集在一起,使分散于民间的各种要求能有效地转变为利益团体的整体诉求。这样既可以引起决策者的高度重视又能为决策者切实掌握民意提供良好的切入点,同时公民的理性维权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也有效地消解了国家权力机构和政府机关的压力,使维权更有效,社会更有序,政府更高效。第二,加强公民社会渠道建设,广泛利用各种网络媒体等传播渠道,积极开发调研、座谈等沟通渠道建设,形成稳定的利益表达与社会协商机制,使得民意的传递更加畅通、民主、高效。渠道建设科学化、制度化既可以实现公民社会的有序推进,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政治的稳定与社会的安定。第三,加强公民社会监督机制建设,使公民组织自身健康运行,使党和政府的决策权在阳光下行使。我国公民社会处于成长阶段,各种社团组织对政府或执政党表现出较强的依附性,整体发育不成熟。
公民社团组织良好运作,真正成为民众与政党政府对话沟通的桥梁,必须加强两方面监督机制的建设:一方面来自于社团组织内部,逐步教育引导组织成员对其内部精英人士的监督,避免他们仅仅是传声筒或更小利益集团代言者,真正作好沟通,推动社团活动健康运行;另一方面,加强社团组织对政府机关的有效监督。社团组织应主动承担推动政治公开化,使更多民众了解信任政党政府运行的公开性,借助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落实制度性监督、独立监督等,推动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综上所述,我国公民社会的建设刚处于起步阶段,公民自身素质的提高直接决定公民社会一切工作的顺利推进,公民社会的主体建设至关重要。俞可平曾指出:“社会创新是民间领域的创新,是公民自己主导的创新。从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推进社会自治,培育公民参与能力,激发公民社会活力等意义上讲,社会创新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意义。通过民间组织实现公民的有序参与,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执政成本,而且更能体现公民的主体性,更能表达民意,更能激发公民的参与热情,更符合民主的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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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5]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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