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竞技体育具有一套十分完备的组织管理体系,竞技体育部门的发展过于强大,使得我国高等院校的竞技体育难以正常的成长,发育十分不健全.高校的竞技体育不仅没有竞赛市场,也没有培养出优秀的竞技体育人才,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窘况.同时,我国的高教体制又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高度统一、高度集中,使得从属于高教体制的高校体育只适合于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业余训练等,竞技体育的发展无法寻求自身的增长点,高校的竞技运动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业余水平.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与高水平竞技运动的结合,主要分为以下4种类型:1)国家体育总局直属的一所体育大学,即北京体育大学和全国15所地方性的体育学院,以及由军队管理的解放军体育学院,从性质上与前面提到的基本相似,只是管辖系统的不同;2)全国范围内近百所师范院校办的体育系(科)及少数综合性大学办的体育院系;3)教育系统的高等院校;4)由体育部门主办的成人教育,包括"运动技术学院"和"进修学院"两种形式,属大专层次的教育.
以上4种类型的结合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运动员的文化教育问题,提高了运动员的文化素质,但距离解决我国竞技体育健康、持续和快速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上述的结合只能是组织形式上的结合,是表层次的结合,并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结合,从客观效果分析,运动员虽然获得了大学生的身份,取得了相应的学位,但是否达到相应高等教育水准,不能以运动员获得大学学历作为评价结合效果的标准,其结果应持否定的态度.此外,高等院校虽然也涌现出过优秀运动员,但数量很小,观其成长过程,真正由大学自己培养出的优秀运动员,人数就更少了.从组织形式来解析,我国目前采取的高等教育体系与高水平竞技运动结合的措施,无非是通过体育系统办教育(如体育系统办大学),或者教育系统办体育(如高等院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试图通过这两种结合方式,实现高等教育体系与高水平竞技运动结合的目标,这种体教的结合方式,只能是组织形式上的结合,亦可以称之为借助于外力的结合,借助于政府管理权限的结合,缺乏内在的凝和力,是外因主导内因的典范,一旦外力解除结合也就自然解体.
为了探索教育体系与体育体系的有机结合,针对"竞技体育人才基础在少年儿童,基地主要在中小学,而我国的基础教育乃至高等教育长期以来受应试教育的束缚,重视智育的发展而轻视体育的发展是不争的事实"的实际情况,前国家教委于1995年5月29日颁布了《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普通高等院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通知》,宗旨是提高我国大学生的体育运动水平,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的体育人才.同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提出"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试点工作虽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我国现存的竞技体育体制下,十分有限的运动员人才资源,绝大部分分布在各级体委系统,高等院校能有多少高水平运动员可供选择?于振峰等人的研究指出了试点工作的不足,归纳起来有5个方面:一是管理体制统得过死,没有发挥大学生体协的社团管理作用;二是生源渠道不畅;三是高校系统的教练员的专业素质亟待提高;四是缺乏办队经费;五是学习和训练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因此,试点工作基本上是在失败中进行探索,在绝境中求生存.
"中国竞技运动面向未来求发展,必须重视建立竞技体育与教育结合集约化的优秀运动员培养体制,国外的竞技体育与教育结合经验表明,高水平竞技运动与教育结合形成以夺标育人为中心,以训练和教育为侧支柱,以管理体制改革为横梁的培养优秀运动员的新体制是可靠、可行的"."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的问题,是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竞技体育发展中的一个常见而又十分棘手的问题,关乎竞技体育可否持续发展的大事,也与优秀运动员能否全面发展、形成全社会对竞技体育强力支持的良性循环有着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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