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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处理食品卫生违法个案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正确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政相对人作出公正、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由于自由裁量权有一定的自由空间,在行使时,也就存在着或正或负的作用:若公正合理地自由裁量,那么能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反之,乱用或滥用自由裁量权,那么,或者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行政部门的形象,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成;或者,违法的行政相对人逃避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秩序。因此,规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至关重要的方面。笔者想根据自己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几年的执法实务,谈一些认识。
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法学上的定义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作为与否和作出何种行为方面作合理选择的权力[1]。在现代社会里,自由裁量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不可缺少的核心组成部分,自由裁量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①现代社会的错综复杂,违法行为的各式各样,而法律条文的制定,不可能精确细致的包含所有的违法行为,只能作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和法律规则的概括性,决定着法律原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自由裁量制度能使法律条文形式上的公正,与具体个案的行政处罚实质公正之间达到平衡。③立法部门在法律条文中较原则较弹性的规定,也给行政机关能根据具体个案的违法事实、情节轻重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处罚留下裁量空间。④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是不停的向前发展和变化,而法律条文的相对稳定性,使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的修改需要经过繁琐、复杂的过程和程序,因此客观上,行政机关合理的自由裁量空间能最大限度地弥补法律立法滞后的缺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和影响自由裁量的因素
立法部门在制定的法律条文中,本就带着自由裁量的性质,《食品卫生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条款,自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七条共有九条,所体现的自由裁量主要有下列3个方面。
2. 1 对行政处罚案件判定的自由裁量 行政处罚是违法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构成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要件是:行为人有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存在;行为人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行为人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达到法定的程度(有些情节十分轻微的违法行为,构不成行政处罚)。因此,需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证作者简介:李辛夷,男,医师,主要从事卫生监督工作。据,询问行政相对人和证人,以查明违法事实,按照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构成的要件,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是否行政处罚的判定。
2. 2 判定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 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的轻重和危害后果的大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轻重的主要依据。《食品卫生法》中对违法情节何谓轻重,危害后果何谓大小,均没有具体规定。虽然《行政处罚法》对可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几种情形作出规定,卫生部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规章中也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作了一些说明,但都是概念性的。因此在执法实务中,具体个案的违法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大小,须卫生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并对违法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作主、客观分析后,自行判定情节的轻重和危害后果大小。
2. 3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自由裁量 《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较多,罚款的幅度相差也较大,并且处罚条文粗疏,有明显的缺陷.如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该条款规定的处罚种类有3种:警告、罚款和吊销卫生许可证。其中罚款的数额若以50元为罚款下限, 5000元为罚款上限,上下限之间为100倍。因此,对符合行政处罚要件的违法案件,选择何种处罚种类,罚款金额多少,亦须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公正合理的自由裁量。
法律授予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①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是影响公正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因素。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不尽相同,各人对法律规则的理解也不都一样,因此,同一类违法案件,在行政处罚结果中,差异很大,另外,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虽经过较严格的准入制度的挑选和行政机关经常的政治思想教育,其职业道德水平一般都是较好的,但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社会中不良思想的侵蚀而徇私。②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权力至上”的人治传统观念,在社会生活中有着深刻影响,“法律至上、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在人们思想上真正确立,另外,在“人情因素”影响下,朋友、亲戚和有的领导为违法行为相对人说情.因此“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往往与传统的“权力至上”的人治观念及“人情因素”相冲突。
综上所述的因素,影响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违法相对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的公正合理的行使。
3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范
为了真正达到“依法治国”的目标,近几年来,国家在“执法为民、建设法治政府”上,加强措施,加快了步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运用,是政府依法行政的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如何规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3. 1 分类细化,确保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合理 卫生行政机关在《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法律规定范围内,将《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中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按照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逐条分类细化,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使同一类的违法行为,其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及后果相类似的案件,在行政处罚的结果上能基本相近,避免同类违法案件其行政处罚结果差异很大的现象发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或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