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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范文:公共性视阈下的价值观建构
公共性视阈下的价值观建构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范文 | 编辑:职称论文 | 点击: | 2013-04-10 23:26:54 |

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的实质,在于个体主体性与公共性在价值观领域如何达成内在的一致。这种内在的一致性,并不仅仅是一种“价值共识”,它更多地是基于社会事件的价值认识、价值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公共价值规范和实践引导。在现实的社会公共存在中,一方面,核心价值观在反映时代要求的基础上,影响着个体主体的现实价值实践和价值归宿;另一方面,现实的个体主体是否认同和接受某种核心价值观,则决定着核心价值观能否最终落地生根。对核心价值观进行公共性视角的解读和阐释,对于理解当下价值观建设的问题,建设和谐社会,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核心价值观建构的公共性维度

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是建立在社会公共交往的基础之上的,它的观念前提是一种价值共识。这种共识,首先表现为对以现实事物为对象的价值重视及以此为基础的价值规范的确认,进而才上升为共同的价值认同和超越性的价值追求。在此“,价值与价值观始终是关联着的,二者均不能单独得到有效解释。一方面因为价值的存在,才具有了关于价值的意识,即价值观;另一方面,人们又总是通过一定的价值观形成某种需要,创造和获得价值。价值则又是与人的存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1](P17)。在马克思的哲学中,人的存在归根结底是“现实中的个人”[2](P71)的存在。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能否落地生根,在实践程序上最终取决于现实的个体主体是否认同和接受。与此同时,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一旦形成,又会成为一种文化传统,对个体主体的现实行为起着价值规范和引导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建设不仅仅是一个自下而上的价值观总结的问题抑或自上而下的价值观指导的问题,而是涉及到三个层面:基于个体主体性所达成的价值认识、个体主体性与公共性的现实关系以及社会规范性引导。这三个层面都有一种公共性的维度,即都是基于公共性“事件”实现的。之所以说它是公共的,是因为它是不同形式的价值主体在现实的社会实践关系中产生的,社会的公共空间构成了价值认知和价值实现的必要前提;之所以说它的前提是一种“事件”,是因为它不是一个单纯的认识行为,而是在现实实践中对由主体和客体所构成的具体价值事件的认识和评价,是现实的价值主体在现实的社会活动中对预设价值目标的理解、追求和实践。在社会微观领域,这表现为围绕个体主体性所达成的价值认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个体价值观。对某一事件的理解和判断,与个体主体的现实立场密切相关,它表现为鲜明的个体主体性和现实功利性,并且以个体主体预设的价值目标为衡量标准。在此,不能用抽象的“真”与“假”来评判个体价值认识和个体价值观。凡是满足个体价值需要的价值观,对于某个具体个体来说,都是“有用”的。同时,这种“有用”性也是以个体的需要为转移的,并且在不同的个体之间也有可能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在个体主体性与公共性的关系领域,这表现为个体主体对其社会实践后果的进一步的价值反思和价值观修正。人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公共性的存在“,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P56)。基于个体主体实践的公共性、公共利益和公共活动空间构成了个体主体实现其预设价值目标的社会前提和基础。一方面,这要求个体主体为了实现预设价值目标,必须遵循一定的社会交往规则;另一方面,这种遵循并不能完全意味着“价值认同”,毋宁说它在程序上表现为实现价值目标的一种手段。因此才有可能产生主体追求预设价值目标的实践中的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才需要社会核心价值观的规范性约束和引导。

社会核心价值观之所以能够进行社会约束、规范和引导,是因为它是立足于“是”与“非”的认识论判断基础之上的。这也是一个公共性的问题。它不仅要考虑到“现实中的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这不仅是一种整体的观点,还是一种历史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当下时代要求以及历史发展趋势作为一种以实践为基础的事实依据,形成了“是”与“非”的事实判断。因此,社会核心价值观相对于个体价值观,在本质上起着一种价值坐标的作用———它以社会现实公共利益及其长远发展为标准,衡量个体价值观的进步与否。社会核心价值观虽然起着指向性的定位作用,但社会核心价值观之所以能够成为“核心”,最终还是要依靠个体主体的普遍认同。个体价值观始终构成了社会核心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基于个体主体交互性的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宣传和引导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社会意识形态的问题。它的实现与处于一定社会具体环境中的现实的个人的时代处境密切相关,因而是一个社会事件和以此为基础的历史运动。从社会事件和历史运动的角度去考察社会核心价值观建设,公共性的维度必然要成为前提条件之一。

二、核心价值观公共主体的时代变迁

社会核心价值观一方面是绝大多数社会个体都秉承和认同的价值观,另一方面也相应地以不同形式的抽象公共主体为承载者。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进行,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传统的以阶级定位为基础的核心价值观出现了功能性的不适应。即便如此,这也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作为一种价值选择出现了问题。毋宁说,面对改革开放以来新的时代环境,特别是社会公共环境的变化,传统的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核心价值观无力应对这种新局面和新变化。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要认清社会公共主体的时代变化。在大规模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核心价值观的最高抽象主体是作为政府的国家。政府依靠行政手段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资源集中分配的计划体制,依靠层层行政手段和政治性约束建立起了传统核心价值观。其最高代表是作为政府的国家,而不是社会。在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中,社会关系表现出一种单向的、高度的同一化,个体无条件服从集体与个体无条件服从国家并无本质区别。在这种自下而上的依赖模式下,个体的公共性内涵空前简单和单一,“灌输”式的宣传成为最有效的核心价值观建设途径。在传统的核心价值观中,其一般抽象公共主体是计划经济下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集体主体。从表面上看,传统的核心价值观表现出很大的“超功利性”特点,但是实际上,这是相对于个体主体而言的———它通过强调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从而表现出强烈的“超个体功利性”。传统核心价值观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现在”服务于“将来”———现实的超个体功利性是为了更加美好的将来的集体功利性。辅之以集体完全掌控个体生存状态的计划经济模式,传统核心价值观表现出了强大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核心价值观的最高抽象公共主体却是作为社会的国家。相比较于作为政府的国家,这表现为公共事务由国家、政府主导,向社会、社会组织的转移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个体主体性的上升,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依附性的个人逐渐转变为社会性的公民,政府型社会也正在转变为公民社会;另一方面,社会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体实现价值追求的主要场所,政府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的手段处理同其他主体的关系。与作为政府的国家抽象公共主体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由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关系的空前丰富和复杂,极大充实了个体价值主体的公共性内涵。

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比较,现实的“集体主体”也发生了重大转变。相对于传统的以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集体,现代社会中的集体则更多地是一种资本性的市场法人主体。在市场操作模式中,其最高的目标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不是以这种“集体”中每一个成员为价值归宿。这种现实商业化的集体主体本质上是一种商业契约集体,它从根本上割断了传统的个体对集体的超越性价值忠诚感。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业集团的所谓的“企业核心价值观”,毋宁说是一种经营理念或者行为规范,而不是一种超越性的价值归宿。正是基于现实商业化集体的大量涌现,以及伴随着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传统集体主体的退场,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向社会的国家主体在核心价值观领域进一步增强了强化的历史必要性。它要在具体的“事件”中协调、处理不同价值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表现出“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在此,传统核心价值观出现了功能性的不适应,也不是意味着传统核心价值观的历史任务出现了问题。相反,新时代条件下的核心价值观仍然要继承传统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任务并予以新的时代阐释,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再到建设“和谐社会”,都无疑是以人民为最终价值归宿的。

三、作为“公共事件”的个体价值观生成

社会核心价值观的评价机制是以事实为依据的,而个体核心价值观的生成,却是以公共事件为基础的“。主体性并不是独立自存的东西,所谓主体总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正是因为客体作为对象存在,主体才成其为主体”[3](P7)。在这种公共事件中,个体主体与作为对象的社会世界发生着公共性联系,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价值观。因此,当下的价值观本质上仍然是对“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4](P104)的社会关系的价值判断,实质上表现为一种“公共事件”。这种价值关系一方面具有围绕主体的多样性,另一方面,它又在一个更加宏观的社会实践领域中存在着一致性的可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的现实公共存在状态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此导致了社会意识层面的重大变化。改革开放以来,在公共性维度上,关于核心价值观的讨论其实一直存在着。这首先表现为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关于人们的生活方式的讨论[5](P67)。这个问题的讨论,当时还没有完全脱离以往的阶级划分的视角。理论工作者试图回答在市场经济中,出现了哪些生活方式,人们应该怎样活着或过怎样的生活的问题。这是在意识到了主体现实存在的多样性和选择的可能性基础上,试图进行的一种价值关系总结和价值观念引导。

在市场经济中,利益的取舍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价值评价乃至价值观无不表现为一种公共性的存在。首先,价值观主体与其他个体主体的市场竞争关系直接构成了现实主体的生存处境,并影响着其对整个世界的看法,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现实世界中人与人的关系,包括利益、价值关系,既是一种竞争性的关系,也是一种共生性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现实主体的存在及其意义无不依赖于与其他主体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事件中,现实的经济事件构成了价值观生成的事件基础。其次,在个体主体与集体主体的关系中,传统的个体主体对集体主体的全面依附性存在转变为以经济纽带为基础的契约性存在,权利与义务的现实平衡日益明显。在这种新的关系中,个体主体的地位和独立性得到了显著提升,并对新的集体主体产生了完全不同于以往的价值认识。作为一种公共事件,个体价值观的生成也不是一种“原初生成”,即从无到有的过程。相反,既有的文化传统、意识形态,无不影响着个体价值观的现实生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既有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对个体主体价值观的绝对塑造。相反,个体主体以自己的事件性存在不断检验着既有文化传统、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并以此形成了自身特有的价值认识。

四、作为事实与事件的核心价值观建设

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作为一种公共事件,它涉及集体主体与个体主体以及不同形式的集体或个体主体间的关系问题。这些问题,恰恰是在实践中发生的,由此构成一系列的社会历史事件。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最终还是一个公共实践的问题。

首先,能否有益于个体主体的现实物质存在,成为衡量核心价值观能否落地生根的基本前提。“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2](P67)。在这种关系中,生产力的发展始终构成了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强制性制约因素。这是一种实践的历史生成,它表现为对特定历史阶段生产关系的反映———“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4](P104),形成了现代核心价值观的时代要求。也正是在这此意义上,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反映社会现实的物质生产,有助于促进现实生产力的发展,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水平。同时,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对个体现实物质存在状态的确认和尊重,在现实事件中协调和处理好同个体主体的现实利益关系,也始终构成了其在社会微观领域形成普遍价值认同的基本要求。

其次,社会核心价值观能否为个体主体的现实活动提供一种公正的价值规范和指导,成为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微观领域能否形成普遍认同的规范性前提。在市场经济中,基于社会分工的因素,必然要形成多样化的社会阶层。阶层和阶级一样,本质上是一个经济范畴。经济地位的差异,宏观上造成了不同社会阶层和群体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的差异。在社会主义制度中,由于现实的生产力水平所造成的阶层生活方式差异及价值观差异,客观上就要求核心价值观要在重视这种现实状况的同时提供有效的引导。社会核心价值观建设作为一个公共事件,意味着它不仅要在思想上提供这种规范和指导,而且要内化到社会的政策和制度中,进而全面地反映在社会的公共行为中,才能在价值引导的同时形成社会硬性的约束,从而最终发挥现实效应。现代社会的交往规范同样也是一种基本的价值规范,它是与现代社会的生产方式密切相关的。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建设,一方面必须反映这种时代要求,另一方面又不能仅仅局限于这一要求,它更要求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通过各种公共手段实践这一时代要求并取得良好的效果,以面向社会的国家主体的现实行动为榜样,通过现实的公共实践活动树立自身的公信力,并以这种现实的效果进一步增强其说服力。

再次,社会核心价值观能否为个体主体的未来发展提供一个合理的目标指向,成为这种核心价值观能否被个体主体作为价值理想接受的超越性要求。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共产主义”在阶级价值评价标准的依托下成为大众坚定的社会理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一方面,阶级作为一个认识论标准逐步退出了理论视野;另一方面,随着市场体制所带来的风险社会,人们在关注自身物质生存、规避风险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淡化了未来社会理想。然而,社会理想的问题仍然是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此情况下,社会核心价值观建设在社会理想方面必须立足于当下的现实,以当下实践发展为依据,引导出未来社会理想。在此基础上,社会核心价值观一方面要通过公共实践形成宏观的规范性引导,以事实的说服力为基础形成对个体主体的榜样性熏陶;另一方面,社会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在社会微观领域,正是要解决市场经济中个体主体的时代困惑,亦即实现《庄子•山木》中所说的“物物而不物于物”。

总之,社会核心价值观建设并不仅仅是一个价值观总结和提炼的问题,它涉及到了社会存在的诸公共领域,并最终以个体是否接受为成功与否的标准。它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是某一特定时代的时代精神和实践状况的价值反映,更是一个社会公共实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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