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来,责任保险作为社会管理功能最强的保险品种,其发展和完善受到了空前的关注。2006年(国发[2006]23号,以下简称)颁布,明确提出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同年9月,国家安监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2009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司颁布(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以下简称),要求把发展责任保险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中,引导、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责任保险。根据国务院、安监总局和中国保监会的文件精神,近几年在全国各省市高危行业广泛开展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但“安责险”仍处在试点阶段,今后的道路还很长,可能会很曲折。为促进“安责险”在全国全面、顺利、正式实施,对“安责险”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深入的研究,提高全社会对“安责险”的认知度、接受度是十分必要的。
“安责险”及特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安责险”就是把责任保险应用于安全生产领域,将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管理相结合的产物,是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受伤害者或其家属应给予的赔偿、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等为保险标的保险品种。该保险品种的被保险人是生产经营单位,受益人是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相比具有以下突出特点:(1)强制性就“安责险”的实施,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只是出台了国务院的和安监总局的。要求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责任保险业务;强调,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争取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各省市在“安责险”试点工作中,也都提出了一些强制性要求。从已经出台的相关规定看,都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必须投保“安责险”,承保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但强制的力度还不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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