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 2010年9月16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发 [2009)3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分批逐步普遍参保,实现全省农村新农保全覆生合 第三条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新农保的责任主体,统筹组织实施新农保的各项工作,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县、自治县新农保工作;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建设,提供所需工作经费,保障新农保政策的实施;确定村级新农保协管员,协管员由村委会干部兼任,协管员工作经费补贴由市、县、自治县财政承担。
工作经费、协管员的补贴及市、县、自治县财政的缴费补贴列人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新农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新农保政策,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市、县、自治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政策的组织实施,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核算、发放、划转、退还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保费征缴工作。村级新农保协管员负责本村新农保工作的宣传发动及本村参保人员、享受政府代缴保费的困难群体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缴费档次的统计申报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统计申报、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报告等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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