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调查的样本地区包括东部地区的上海、广州、大连,中部地区的武汉、长沙和西部城市重庆,其中上海、广州、武汉都是我国城市医疗救助早期探索的试点地区,尤其是上海市早在90年代初就开始对贫困市民的急病医疗进行困难补助,积累制度化医疗救助的经验,并于2000年在国家城市医疗救助相关制度出台前正式开始制度化医疗救助建设。广州市从基本医疗救助起步,2000年正式建立城市特困居民的基本医疗救助,2年后启动大病医疗救助,次年又依托慈善组织启动了残疾人慢性病救助服务。大连市也是医疗救助早期探索城市之一,早期主要集中在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年开始实施重大疾病救助为主,费用减免和低价药物为辅的多形式的救助。中部城市武汉和长沙发展路径类似大连,从基本医疗相关费用的减免起步,逐步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启动重大疾病救助。重庆作为唯一的西部城市,也是城市医疗救助起步相对较晚的地区,但发展较快,也更多的吸收了前期其他地区探索的经验。2004年重庆市开始针对困难群众实行费用减免,2005年正式按照国家民政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启动医疗救助制度化建设工作,并从高起点出发,率先在全国建立起包括基本医疗救助、大病救助、临时救助在内的多层次的医疗救助体系,并逐步联合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成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一面旗帜。
从2006年调查情况来看,经过多年探索上海、广州城市医疗救助己经相对成熟,其中上海市城市医疗救助与当地完善的社保制度、社会团体救助等结合紧密,广州市则以慈善医院为依托,集中开展医疗救助,形成了自身特色。武汉、长沙、重庆等地下处于迅速扩展的阶段,无论是在救助范围、对象,还是救助形式。尽管各地城市医疗救助发展程度不同,但在救助形式、救助内容、救助思想上仍有较多的共同之处。从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各样本地区城市医疗救助对象都集中在城市“三无”人员、催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保居民上,部分地区如上海、大连扩展到贫困边缘人群一低收入对象,重庆、广州还将部分缺乏保障的优抚对象纳入救助范围。从救助内容上来看,普遍以重大疾病救助为主,采取“特定重大疾病救助+特定人群基本救助”模式开展救助服务,透露着较为浓厚的救济色彩,而非保障。重大疾病主要集中在癌症、肾衰、重症肝炎等高花费、低预期的8一20种疾病上,并设置起付线、共付比例和封顶线限制费用支出。基本医疗救助则主要集中在城市“三无”对象、慢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对象(如长沙、重庆对精神病患的药物救助),采取给予定额或限额的救助卡或现金的形式进行。从门诊救助上来看,上海、广州、重庆实行了范围相对较广的普惠制,武汉、大连救助对象范围则更为集中,长沙市则对将门诊救助内容限制在重大疾病救助病种的门诊服务上。
在救助的标准的设置来看,各地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政策环境制定了不同的补助标准,上海、广州、大连等经济发达地区采取了高标准、低起付的策略,不仅补助标准明显高于其他地区,而重大疾病救助的起付标准也往往更低。例如,广州市重大疾病救助标准高达80%,每年最高补助金额可达3万,而最低救助起付线仅为500元上海市救助起付线也限定在500元或1000元,由救助机构视情况确定,最高救助金额可达1.5万元/年。而中部城市武汉、长沙大病医疗救助补助则较为保守,救助最低起付线2000元,最高补助额和补助比例也分别仅为4000元和30%,救助保障费用范围相对狭窄,在2000元一 12000元之间,重大疾病实际花费有较大部分超出保障范围。
重庆市采取了重大疾病救助和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在重大疾病救助采取较低的起付线(1000元)、较高补助比例(40一50%)的情况下,通过对高于1.5万以上医疗支出的居民实施临时救助,合理拓展了救助补助范围。总体上来看,样本地区的城市医疗救助在2006年都已经基本完成了制度化建设,在民政牵头,多部门合作管理下不断拓展救助范围,完善救助策略和方案。从城市医疗救助起始时间和制度建设进展开看,能够较好的反映了调查当时全国城市医疗救助的实际水平和现状。
文化程度一方面是自身素质的体现,同时也是影响个人健康观念、生活方式和服务利用能力的重要因素。此次调查将文化程度分为不识字、小学未毕业、小学毕业、初中毕业、高中或中专毕业以及大专及以上共6个层次,调查对象主要集中初中和高中文化程度,分别占调查人数的42.5%和33.1%,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到13.5%,大专及以上的占到1.9%,其中上海和武汉的总体文化程度较高,高中以上文化对象分别占到50.6%和44.6%;长沙和重庆总体文化程度较低,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对象占到受访居民的21.4%和17.5%。进一步检验显示,地区间的文化程度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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