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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范文:法学论文参考-经济法: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法学论文参考-经济法: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范文网 | 编辑:发表咨询 | 点击: | 2012-04-05 01:1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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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标法》闻名商标;著名商标;相对事由;绝对事由;商标授权法式;法令拯救

内容撮要: 《商标法》的完美,面临着协调分歧方案并进行取舍的坚苦。闻名商标珍爱中存在着不少题目问题,但最为基本的应该是降低门槛、回归本意并改变名称;对于不予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的分袂,应该尽量使两者的区分加倍清晰,既要进一步清理现行划定的不足之处,又要提防增添恍惚性划定;在商标授权法式与法令拯救方面,应该做到两者的良性互动,才气确保商标法的健康实施和运行。 
 
 
一、关于闻名商标及其相关轨制
闻名商标珍爱轨制是近年来商标法领域热议的题目问题之一。鉴于当前闻名商标珍爱中存在着不少题目问题,谈判中经常涉及的是现行闻名商标轨制是否走偏概略异化了,理当若何进行基本治理和进一步完美。有关题目问题既涉及闻名商标轨制自己,也涉及其他相关轨制,尤其是若何构建反不正当抢注商标题目问题,在此一并加以切磋。
(一)闻名商标珍爱:降低门槛、回归本意与改变名称
商标法珍爱闻名商标的本意是清晰晓畅的,乃是对于具有较凌驾名度的商标给予强于日常商标的司法珍爱,即对于日常商标而言,苦守商标权的相对性,只在不异和近似商品上给予禁止他人抢注概略行使的珍爱,而对于闻名商标,则可以网开一面,可以在非近似商品上给予珍爱,亦即给予跨商品类其余珍爱(跨类珍爱)。当然,商标权的相对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specialty)积厚流光,闻名商标的跨类珍爱首若是近几十年成长起来的,且有一个成长的过程。[1]
我国闻名商标珍爱渊源于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和TRIPS协定(第16条)的相关划定。即就是闻名商标的珍爱,巴黎公约虽有珍爱“well-known mark”的划定,但并未作跨类珍爱的要求,仍限制于不异或近似商品上的珍爱。TRIPS协定始有对闻名的注册商标给予跨类珍爱的划定,对于闻名的未注册商标并无跨类珍爱的要求。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最先对闻名商标珍爱作出明文划定,且其第13条具有直接移译公约划定的光鲜明显痕迹。就用语而言,我国商标法划定的闻名商标显然是与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中的“ well-known mark”对应的。在2001年《商标法》之前,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第二次核准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即有珍爱“已为公家熟知的商标”的划定[2],1995年国务院批复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仍保留该划定。“已为公家熟知的商标”当是与公约中的“well-known mark,,对应的。然则,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在其1996拟定和1998年修订的《闻名商标认定和治理暂行划定》中,均行使了“闻名商标”一词,故“闻名商标”一词是由商标主管机关最早在其规章中正式接纳的。在术语的取舍上,2001年《商标法》行使“闻名商标”而未行使“已为公家熟知的商标”,但两者均系公约中划定的“well-known mark”的对应词,系同出一源。
笔者的感受是,自国家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最先珍爱闻名商标以来,企业、社会和政府对闻名商标的追逐甚至追捧,早已超出了公约和司法珍爱闻名商标的本意,如企业更多的是把“闻名商标”作为一种称号和声誉,闻名商标的认定切实其实有点石成金的遵守,获取闻名商标后仿佛身价百倍,使其具有极大的广告价钱。政府更多是将辖区内企业获取闻名商标称号作为一种政绩和争创目的,甚至以定指标筹算和高额奖励等手法鼓动闻名商标的争创。闻名商标成为培育和争创的器械和目的,甚至慢慢形成了由闻名商标(地市级)、著名商标(省级)和闻名商标(国家级)组成的、具有粘稠行政色彩的层级式缔造闻名商标的序列和系统。这种在商标法成立和珍爱闻名商标本意之外的意义使闻名商标具有刺目的光环并发生伟大的诱惑,形成闻名商标拜物教,造成闻名商标轨制的异化和闻名商标自己的神话。而在商标法意义上,认定闻名商标只是对于商标是否已经具有某种水平的闻名度的一种确认,且仅仅是珍爱闻名商标的手法和前提,而放大闻名商标的价钱和异化其寄义,必然导致对于认定闻名商标的不正当追逐,导致不正当竞争,其颓丧性和风险性已为大家所诟病,无需多言。是以,有需要消弭附加在闻名商标本意之外的光环。
消弭闻名商标的异化需要从多方面入手,业内对此已作了大量的切磋,这里不做频频,而只是从其名称的用语来看,若是在《商标法》改削时抛却“闻名商标”的称谓,改用“已为公家熟知的商标”之类的称谓,概略在阻止闻名商标轨制的异化上具有釜底抽薪的浸染,也更相符其轨制本意。因为,仅仅从翻译手法角度看,将闻名商标一词与“well-known mark”对应,虽未必真切,但确实出色和出彩,但作为一项司法术语,若与我国出格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配景联系起来,这种称谓很概略会在轨制的变味中泼油救火。“闻名商标”的称谓确实太清脆、太朗朗上口和太有诱惑力了,无论在什么场所下行使,均可以使被认定闻名商标的商标身价陡增和毫光万丈,但若行使“已为公家熟知的商标”的称谓,这种光环就会迅速褪去,非但涓滴不影响司法珍爱的定位和力度,而且因为大大削弱概略消弭了其他干扰,而更易于回归司法珍爱的本意。当然,下文还要谈到,更主要的是,闻名商标的称谓使闻名商标司法珍爱的门槛更易于待遇地提高,更易与司法珍爱的本意渐行渐远,不如行使“已为公家熟知的商标”更利于回归司法珍爱的本意。
(二)是否再分袂出一种“具有较强较着性并具有必然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之所以对一些商标有闻名度上的要求,乃是为了给予商标的珍爱设定司法前提和门槛,决不是为了给商标全数人评定和授予声誉。具体情景有二:一是为了打破商标权的相对性;二是认可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力。就前者而言,无论中外司法照样公约的划定,商标权的相对性是商标权的根底属性,即商标权的珍爱局限是限制的,日常是在不异和近似商品上给予珍爱,但对于闻名度较高的商标而言,其闻名度经常超出了近似商品的局限,在其他商品类别中具有影响力,所以需要给予额外的珍爱,以此既充裕珍爱商标全数人的权益,又提防在非近似商品上发生误导功效。闻名商标珍爱轨制就是应此而生的。就后者而言,商标的生命在于其现实具有识别性,即使商标未经注册,倘使在现实行使中发生了识别性,就需要认可其商标权力(发生了商标权力),准许其招架在后不异近似商标在不异近似商品上的注册。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对于闻名商标的跨类珍爱,以及第13条第1款对于闻名的未注册商标的珍爱和第31条后段对于在先行使并具有必然影响的商标的珍爱,均显示了这种精神,也与商标立法的常规(如美国、欧盟等商标立法)、巴黎公约及TRIPS协定的划定相整齐,且相符商标法属性。恰是闻名度的要求在商标法上所具有的上述意义,所谓闻名度的认定仅仅是因应特定珍爱需要时的事实认定,只是一种个案中司法要件事实,所谓的事实认定、个案认定、个案有用等原则就是由此而来的。
既然商标的闻名度只是特定珍爱的需要和前提,而所需要的珍爱只有两种情景,即跨类珍爱与未注册商标在先权的珍爱,对于闻名度的要求概略分袂也就需要与此相顺应,即与跨类珍爱相顺应的是所谓的闻名商标的要乞降认定,而与未注册商标在先权珍爱相顺应的是尚未达到跨类珍爱的需求而又现实具有识别性的要乞降认定。甚至可以说,凡是达到了需要跨类珍爱需求的影响力的商标,都是理当认定为所谓的闻名商标的商标,否则只能归入不能跨类珍爱的必然影响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13条和第31条的划定均已知足了这种要求,且所作出的闻名商标与必然影响的商标的分袂已足以治理相关司法珍爱的要求,这样的款式是能够知足实践需求的。
有人主张,鉴于此刻我国抢注他人注册商标的非诚信行为多发现象,尤其是在非近似商品上抢注他人具有较强较着性并具有必然影响的商标的现象较为凸起,理当准许此类商标进行跨类珍爱,即在不不异概略不相近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较强较着性并具有必然影响的注册商标,易于误导公家的,禁止其注册。笔者感受,有这种珍爱需要的商标,正好理当纳入所谓的闻名商标珍爱局限。此刻之所以不能概略不愿纳入闻名商标珍爱局限,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把闻名商标定位太高了,自己是闻名商标定位不正确的显示和效果。那种具有较强较着性,且他人在非近似商品上行使已足以误导公家的商标,显然是在非近似商品上具有影响力的商标,将这种商标纳入闻名商标局限,岂不更相符闻名商标的商标法珍爱定位和意义?!凭据我国商标法对于闻名商标珍爱前提和珍爱局限的划定,其珍爱是一种相对宽泛的珍爱,不像美国联邦反淡化法对闻名商标的珍爱局限广而门槛高,更像一种对于“较著名气的商标”的相对宽局限的珍爱(与欧盟轨制四周)。况且,闻名商标正本就不是铁板一块,其彼此之间有闻名水平的差异,而这种闻名水平只是影响在非近似商品上扩张珍爱的局限巨细,涉及的是闻名商标珍爱局限的定量而非定性题目问题。若是规复闻名商标的跨类珍爱的商标法本意,将其大白为对于一些其闻名度达到了在非近似商品上具有必然影响力和有珍爱需要的商标给予跨类珍爱的轨制,而甩失落其商标法意义以外的印象和光环,不凡是规复到“已为公家熟知的商标”意蕴之后,这种珍爱上的障碍就荡然无存了。是以,只要规复闻名商标珍爱的正本面目,找准其司法定位,就无需在现行商标法划定的闻名商标与必然影响的商标之间再分袂出一种具有较强较着性并具有必然影响的商标。而且,倘使再泛起一类这种商标范例,不只使闻名商标轨制加倍走向异化和神化,而且使得三种具有闻名度的商标的分袂叠床架屋,其界限难以区分,使我国商标珍爱轨制变得极端复杂和古里奇异乖张,也更易于增添司法的随意性。
是以,与上述分袂相整齐,在改变闻名商标名称的同时,将闻名商标的门槛降低,甩失落闻名商标为“中国境内相关公家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凡是界定体式格局,回归到“已为公家熟知的商标”的称谓和界定。
当然,闻名商标的尺度也不能太低,对于具有必然闻名度的注册商标给予较宽局限的珍爱,提防他人恶意抢注的轨制,并非仅闻名商标珍爱轨制之一途,而还有其他联系关系轨制。例如,当今欧美国家虽在商标权珍爱上一贯僵持而没有抛却商标权相对性原则,但对该原则的执行尺度最先松动和放宽,即为扩张反抢注和禁用的局限,在近似商品的认定上连结较大弹性,需要时经过过程扩展近似商品的局限而阻止对于他人较凌驾名度的商标的抢注和行使,如在相关商品上的行使,可以视情形认定为近似商品上的行使。[3]这种设施在我国同样具有需要性和可行性,即对于具有较凌驾名度的非闻名商标,可以视情形打破商品分类表的近似商品界限,将反抢注扩张到联系关系商品上,也即将联系关系商品纳入近似商品的局限,而联系关系商品具有较大的弹性,可以填补闻名商标轨制的不足。
总之,经过过程回归闻名商标珍爱的本意和降低闻名商标的门槛,以及适合地天真把握近似商品的界限和认定,我国现行轨制已足以治理反抢注题目问题。当前有人把反抢注题目问题的司法障碍说得如斯严正,概略首若是因为对现行司法划定大白和执行不到位、不正确、不天真有关,只要把商标法的弹性划定用足用活,这些题目问题均能水到渠成,没有需要再去缔造一种具有较凌驾名度的非闻名商标的跨类珍爱轨制,否则徒增杂沓,与事未必有补。
(三)闻名商标与著名商标
此刻在我国商标珍爱中,一些处所性律例和规章划定了省级“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珍爱。从商标法珍爱的需要看,这种著名商标因为达不到闻名商标的水平,不具有闻名商标的珍爱意义。而必然影响的商标又不是按照行政区划确定的,而是凭据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力确定的,所谓的“著名商标”事实上可以组成必然影响的商标,但必然影响的商标无需经过过程省级主管机关认定的体式格局确定。是以,在商标法珍爱的意义上,著名商标的条理仿佛是多余和没有需要的。此外,在司法上铺设由闻名商标、著名商标到闻名商标的行政层级序列和由低到高的认定通道,只能助长企业和社会追逐非市场的竞争,扭曲市场竞争,而且,按照行政区域待遇划定一种商标闻名度的区域界限,不相符珍爱需要和市场现实,具有粘稠的行政治理色彩,以非市场的手法强化竞争力,也不相符改变经济增进体式格局的要求。
二、涉及相对事由与绝对事由的有关轨制
将不予商标注册的事由区分为绝对事由(absolute grounds of objection)与相对事由(rela-tive grounds of objection),是列国商标立法的常规。前者涉及申请商标的固有的弗成注册性(弗成商标性),首要涉及申请商标是否具有商标的固有属性(是否具有识别性)以及是否相符公共政策;后者涉及他人在先权力的珍爱,首要关注申请注册人与他人之间的权力争执。[4]该两种禁注事由是排中的,不存在第三种事由。两种事由的分袂是构建商标注册和撤销相关轨制的主要根柢根底,许多轨制都是凭据两种事由的分歧属性设计的,对于相关轨制的完美也要考虑两种事由的分歧司法属性。

(一)注册商标撤销事由的司法架构
已经注册的商标不适合概略发生了争议的,需要有响应的治理轨制,这就是注册商标的撤销轨制。我国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撤销轨制的划定有一个由简到繁、由不完美到完美的成长过程。
2001年《商标法》改削之前,我国商标法在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的分袂上不长短常清晰。1982年《商标法》划定了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的轨制(第五章划定的“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其中第27条第1款划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1983年和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此未作进一步的细化划定。
1993年《商标法》的改削完美了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中的划定,即将1982年《商标法》第27条的划定改削为二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划定的,概略是以拐骗手法概略其他不正当手法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元概略小我可以哀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除前款划定的情景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此次改削将“违反本法第八条划定的,概略是以拐骗手法概略其他不正当手法取得注册”的情景纳入了可由商标局依权益撤销的局限。1993年和1995年《商标法实施细则》将该条划定的“以拐骗手法概略其他不正当手法取得注册”的行为界定为:“ (1虚拟、掩饰事实原形概略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2)违反老实名望原则,以复制、模拟、翻译等体式格局,将他人已为公家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3)未经授权,署理人以其名义将被署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4)侵略他人正当的在先权力进行注册的;(5)以其他不正当手法取得注册的。”可见,其中既涉及绝对事由(第(1)项),又涉及相对事由(第(2)、(3)、 (4)项),且以“以其他不正当手法取得注册”作为兜底。其时如斯宽泛地界定“以拐骗手法概略其他不正当手法取得注册”的局限主要原因显然是,1993年《商标法》没有珍爱闻名商标、禁止抢注被署理人商标以及珍爱在先权力的具体划定,现实生涯中涉及这些相对事由的情景又异常多发,确有阻止的需要,故在实施细则中作出这种具有变通色彩的划定。其时对相对事由与绝对事由并未作锐意的梳理。
2001年《商标法》的改削显然在总结上述立法履历的根柢根底上,对于相关事由进行了进一步的整合和梳理,将实施细则的一些划定纳入司法,如在相关条则中对珍爱闻名商标(第13条)、禁止抢注被署理人商标(第15条)以及珍爱在先权力(第31条)做出了专门划定,在此根柢根底上完美了第41条划定,即其前三款内容离别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划定的,概略是以拐骗手法概略其他不正当手法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元概略小我可以哀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划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全数人概略短长相干人可以哀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闻名商标全数人不受五年的时刻限制”;“除前两款划定的情景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从该条划定内容来看,其第一、二款显然分袂为涉及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的工作,其集体架构异常清晰。有人非要按1993年《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注释2001年《商标法》第41条的有关划定,感受其第1款关于“以拐骗手法概略其他不正当手法取得注册”的划定模仿照旧包含相对事由的工作,模仿照旧是第41条的兜底条目而不只仅是其第1款的兜底划定,现实上这种注释的立法根柢根底已不存在。(1)原实施细则划定的相对事由工作已离别纳入了2001年《商标法》的不凡划定,而第41条正好又将这些不凡划定的工作放入第2款之中,岂非还非要再依据第1款的划定去治理相对事由工作、模仿照旧使两者“剪络续、理还乱”吗?(2)第41条第一、二款均有各自的兜底划定,均能够穷尽各自的未尽工作,均为司法留够了空间和余地,已无将两者再行交叉合用的需要,即第1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法取得注册”穷尽绝对事由工作,第2款本色上以第31条前段划定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力”穷尽相对事由工作,两者已足以实现司法调整的周延。若是两种情景均不能涵盖,则理当考虑其正本就不属于理当撤销的情景。(3)2001年《商标法》第41条的改削不只仅是内容上的雄厚和结构上的调整,更主要的是理念上加倍科学、合理和提高前辈。如恰是因为第1款涉及绝对事由的工作,才有需要由商标局以权益撤销,且因注册商标不具有可商标性概略涉及公共政策,不应设定撤销时刻的限制;第2款涉及的相对事由工作因为只关乎民事权益的争执,只能由短长相干人策动法式,且为平衡权力珍爱与不变商标秩序的相干,设定了撤销时限,督促权力人实时行使权力,以避免商标秩序长久处于不不变状况。(4)第41条的清晰分袂和晓畅划定,加倍符正当治要求,可以裁减司法的随意性,给当事人加倍晓畅的司法预期和加倍靠得住的保障。倘使对于仅仅涉及民事权力争执的工作,冷视商标法已经设定的司法界限,随意可以凭据“其他不正当手法取得注册”予以撤销,如仅仅以恶意注册为由,跨类珍爱在先未注册商标、珍爱无必然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而冷视第13条、第15条和第31条既定的司法要件,则必然会使司法的明文划定形同虚设,使人们无所适从,从而基本上背离法治要求。[5]司法划定的架构和理念转变了,我们不能模仿照旧抱着曩昔的划定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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