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特殊性与相关犯罪的认定范文
2011 年 2 月 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届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现行刑法第八个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以转移、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法律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根据法律条文,主体承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原因是其所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由此可见,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存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财产权的侵犯,而且这种侵犯行为对于该罪的认定及刑罚都具有重要影响。按照传统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念,对于财产权的侵犯由私法进行规制即可,不需要公法的介入。在司法实践中,财产被侵犯后,通常是由被侵害者向法院起诉,胜诉后执行获得清偿,或者通过其他手段获得清偿。获得清偿后,侵犯人一般都不会受到公法的制裁。此次修正案以刑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惩处,既反映了国家对于劳动者利益的维护,也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有关劳动报酬的这种财产权的特殊性。
一、劳动报酬的特殊性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各种收入。劳动者付出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在这一过程中,雇佣者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首先,与其他财产权相比,劳动报酬显得更为重要。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对于保证劳动者的生存权具有根本性的作用,劳动者能否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对劳动者的日常生活将产生重要影响。对于个人而言,没有物质保障,生存将难以为继。如果作为人权之首的生存权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何谈其他权利的实现?
其次,劳动报酬的获得者与支付者,具有形式上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劳动者向雇佣者提供劳动,雇佣者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在形式上两者是基于雇佣合同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在实质上,劳动者通常都是个体,而雇佣者则大都是合伙、法人甚至是一些跨国公司。在劳动者与雇佣者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时,雇佣者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对于诉讼等需花费时间与金钱的纠纷处理方式具有更强的承受力。这样就使得劳动者在与雇佣者因劳动报酬引起纠纷时经常处于不利地位,在雇佣者拖欠劳动者的报酬时,劳动者的获得劳动报酬权经常得不到实现。
最后,劳动报酬涉及的主体广泛,具有普遍的社会影响性。随着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受雇于他人,与法人等形成了雇佣关系。这些人分布于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人数众多,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好受雇劳动者的应得劳动报酬,保证他们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当下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常常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得不到清偿有关,特别是这个群体中的农民工,被拖欠劳动报酬的事件经常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劳动报酬能够及时获得,劳动者才能安其业更安其心。如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难以实现,失去了安身立命之本,社会的稳定将受到致命的威胁。
二、劳动报酬刑法保护之必要
第一,劳动报酬事关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需加以严格规制。劳资双方的冲突和矛盾是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重要因素,对于劳动者的收益如果不能有效地保障,将引发劳动者与雇佣者的对立,企业的生产将无法正常进行。对于社会秩序,常凯教授曾经指出,中国今后如果发生不稳定局面的话,造成这种不稳定局面的主要因素应该是劳动问题的累积和社会关系矛盾的激化。以农民工为例,2009 年国家统计局报告显示,农民工总人数已达 2.3 亿。据国家统计局 2009 年发布的数据,约有 5.8%的返乡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仅农民工就有千万人之众被拖欠报酬,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危害到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之下,刑法的规制就非常必要。
第二,与刑法上诈骗、侵占、盗窃等犯罪行为相比,恶性欠薪事件对劳动者财产权的侵犯往往更为严重。恶性欠薪事件一般涉及的人数多、金额大,劳动者经常因为讨要劳动报酬无果而采取极端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据统计,在广州95%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是因为企业拖欠劳动报酬引起的。广东省在 2008 年四季度,因经营者逃匿以及企业的倒闭,引发人数较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百多宗,涉及劳动者 26000 多人,金额 1 亿多。这些事件,对于劳动者的财产权已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并已威胁到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对于劳动者的报酬予以刑法上的保护,不仅能还劳动者以公正,而且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第三,从现实层面看,刑法的介入可以切实保护劳动者,节省社会资源。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风险低而收益却很大。劳动者在劳资双方的纠纷中处于劣势的地位,讨要无果自行起诉的成本高、时间久而且胜诉后执行难。以刑法对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规制,公安检察机关介入调查起诉,这样不仅使劳动者的诉讼成本降低,而且会对欠薪者产生震慑,使其慑于刑法处罚而不敢肆意拖欠劳动者的薪酬。在刑法没有规制的情况下,就社会整体而言,讨薪成本较高。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统计,在 2004 年 11 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人员有约 1000 亿元的劳动薪酬被拖欠,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为使这 1000亿的劳动报酬得到支付,全社会要付出约 3000 亿元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救济措施已对社会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必须对拖欠薪酬这种危害劳动者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加以严厉惩处才能有效地节省社会资源。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
本罪的主体为应当支付报酬的用人单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的根本原因是劳动者无法从雇主处获得应得的并且雇主可以支付的报酬,所以本罪追究的是雇佣了劳动者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用人单位。由于雇佣形式的不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且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使得劳动报酬无法支付。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成立本罪应是用人单位客观上能够支付薪酬,而主观上拒绝或恶意拖欠。用人单位如果因资金短缺暂时拖欠劳动者报酬,或者因经营不善而受到较大的损失,客观上无法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在主观上与本罪有区别,并不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本罪的客体是劳动者的财产权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罪的客体为双重客体,行为人既对劳动者的财产权造成了侵害,也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罪的主体在能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下,而拒绝支付,使劳动者的财产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物质利益严重受损,将造成劳资双方的严重矛盾与对立,生产秩序将受到损害,大量的纠纷将使整个社会的生产秩序陷入混乱。本罪主体的行为还将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造成破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将严重损害整个社会的诚信,诚信缺失,市场将难以为继。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以转移、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财产转移或者逃匿的行为,这些行为将造成劳动者无法获得劳动报酬。行为人有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亦属于此种行为。用人单位正常的资金调转,或者因资金短缺确实无法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不应视为此种行为。
劳动报酬事关社会的稳定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进行刑法上的保护既是对劳动者的尊重,也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正确的认定,区分好罪与非罪,才能真正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实现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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